数字图书馆成著作权侵权新形式学者称不要“拿来主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9:22:22 360 人看过

侵犯版权还是合理利用

找寻数字版权保护的有效路径

近年来,数字图书馆在强化、拓展、提升传统图书馆信息传播功能的同时,日益突出的版权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重视。在互联网时代,如何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正确、合理地使用数字图书馆,成为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著作权侵权出现新形式

数字图书馆将图书资料数字化并加以存储,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先进的电子化服务,用户在网上就可以查询和阅读图书资料,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文化知识传播打开了新的信息时代的大门,但相关问题也随之而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表示,数字图书馆实际上是指大型的数据库,尤其是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数据库,其出售的学术论文等内容必须获得作者授权。目前,数据库授权主要是一对一的授权,发布机构不能以联系不到作者为借口发布未经授权的文章。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瑄告诉记者,版权法要求数字图书馆尊重每件作品的版权,在将实体图书转化为数字产品之前,必须经过原作者的同意或经过许可付费。否则,就构成侵权。

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现象是随着数字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告诉记者,数字网络技术发展会导致著作权侵权呈现新的形式。如未经授权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或其他作品数字化,并在开放的数字图书馆提供用户免费或者收费性质的下载;未经授权截取作品片段,重新组合形成新的数字化作品在数字图书馆中利用和传播等。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慧霞表示,与传统图书馆相比,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主要牵涉到馆藏纸质文献数字化、数据库建设与购买、网上信息资源本地化等建设中的版权问题,以及电子阅览室服务、数字导航服务、网络文献传递服务、数字资源分享平台服务等服务中的版权问题。

侵权问题多发与网络环境密切相关

徐瑄认为,数字图书馆本来为人类阅读和交流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但因为缺乏尊重版权的习惯,容易导致数字图书馆侵权问题多发。

冯晓青进一步补充道,传统实体图书馆的公益性质使得人们对于数字图书馆擅自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心理上有网开一面的认识,甚至漠视著作权人权利的存在。而网络利用和传播的便捷、快速、隐蔽也成为侵权易发的原因。

数字图书馆的复制成本极低,边际成本接近零,大部分数字图书馆又采取了收费阅读的形式。徐瑄表示,如此一来,数字图书馆经营者可以从中牟取暴利,此类侵权案例不仅仅涉及侵权问题,还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成本。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行为既侵害了作者的版权,也限制了公众接触或阅读版权作品。这对社会整体进步有害。

使数字图书馆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如何确保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同时又能发挥中国数字图书馆的作用,使数字图书馆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冯晓青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认识到数字图书馆并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禁区,即使是公益性质的数字图书馆同样存在尊重和保护他人著作权的问题,数字图书馆应形成将他人图书作品数字化并利用和传播前的授权许可制度,而不能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其次要积极探索与著作权人合作的商业模式,建立与著作权人协商著作权问题的便捷通道和途径,进一步修改现行法律,完善数字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经验。

徐瑄表示,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方面,应该建立基于社会正义的多元价格模式或多元保护期限的模式,使作者、图书馆经营者、读者等的诉求都能实现。这可以让真正有价值的作品尽快获得现实财产价值,也可以避免低俗作品过多地利用强保护财产权获取不正当的版税。

张慧霞建议,应对数字图书馆通过互联网向馆舍外用户提供作品,采取法定默示许可授权模式,并进行一定限制。同时,完善现有法律,制定数据库特殊权利法,防止未经授权进入和使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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