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的监管职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0 10:35:32 213 人看过

环保局监管范围有废气、废物、污水、环境污染、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环保局职能有以下几点:

1、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2、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工作;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区城管办(环保局、城管执法局)

(一)负责全区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行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有关户外广告、临时摆卖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监管职责。

(四)负责本区环境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本区环保部门监管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本区环境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防治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调查本区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负责参与火灾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的环境污染监测和调查,为事故处理提供环境影响方面的数据。

(七)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对全区文化娱乐场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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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6日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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