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法七十五条有哪些内容
对于监视居住措施的施行地点,应设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居住之处;若无法找到固定住址,则可在特指的居所内实施。
然而,倘若在住所执行此项措施可能会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产生阻碍,且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那么也可以在特定的居所中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措施不能在羁押场所或者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除非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否则在执行监视居住措施之后的24小时之内,必须将这一决定通知被监视居住者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刑诉法七十九条解除取保
关于取保候审解除的规定主要参考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于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最长期限则不可超过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采用何种措施,都不能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中止对相关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在侦办过程中若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是到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之时,应当立即解除这两种强制措施。
具体来说,该项工作需要在完成后及时将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结果通知到被采取相应措施的人及其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所在地执行,若其并无固定住址,则可以选择特定居所进行执行。然而如果居住地的执行会对案件调查造成阻碍并且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那么也可以在特定居所执行,但是必须避免在羁押或者办案场所进行。在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之后,除非有无法通知到的情况,否则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到被监视者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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