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传强(乳名强),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7年8月23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8月22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09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立林,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0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8月11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长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传强及其委托辩护人高立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传强与本组居民潘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厮打,厮打中李传强将潘某的面部打伤。当日19时许,潘某携带竹棍来到李传强家,双方再次发生厮打。潘某的弟弟潘某某、侄子潘x、潘xx闻讯赶来,与潘某一起将李传强围住并与李传强厮打,期间被告人李传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潘家四人乱捅。潘xx在闪身避刀后,李传强将前来劝架的其姐夫孙某腹部捅伤,后在医院治疗中死亡。经信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腹部锐器伤属重伤。2007年8月23日,被告人李传强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传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惩处,并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传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意见是:
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孙某的故意,是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情况下,误伤了孙某。
2、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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