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合同的效力如何?中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即:,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可见,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才能依法登记土地使用权,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该房地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缴清,土地使用权证书已签发“从本条的角度看,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取得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两个前提条件,二者都是强制性的。即使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出让金尚未足额缴纳,也不具备合法的出让条件,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无效。二是出让人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考虑出让合同的效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一般程序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然后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持政府批准文件可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可见,以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前,与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第三,转让人不投资开发土地或者投资开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考虑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持有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土地利用规划证书。没有具体建设项目的,不得申请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法律禁止炒作土地。四是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转让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发生效力。这种划拨土地的使用虽然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不宜立即收回。由于利用能力和现实利益的趋势,许多划拨土地通过出让或明或暗的方式进入市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依照国务院规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出让人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将房地产转让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因此,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有审批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但同时也规定,政府批准是出让的前提条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转让的,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合同为赔偿合同,而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应认定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可以说,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性质认定为补偿合同,把握这种合同的实质是准确的,有利于正确处理与转让合同有关的纠纷。(5)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共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多见。一般是指城镇居民合作开发、共建、自建的用地。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或者双方甚至数方共同出地出资合作开发、共同建房的,必须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各方,土地使用权必须由单一主体转变为共同主体。一方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转让将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房地产共有权;因此,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也应无效。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物权,因与使用人有关的经济纠纷,往往由债权人申请司法裁决,并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权属纠纷或者其他原因,也可以由土地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决定采取限制性措施。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裁定、决定后,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协助执行,依法禁止抵押、转让土地。与土地使用权标的签订的出让合同受司法或者行政限制的,当然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城市规划调整、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等原因,原土地使用批准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土地和转让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内未按照出让合同开发建设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当首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因此,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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