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裁定准予离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1 05:47:56 241 人看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程序法例时,审理涉及夫妻离婚事项的诉讼时,对于是否批准离婚的决定,依照其感情是否牢固而出现破裂为界限。

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严重裂痕,需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生活状况、离婚原因以及目前的夫妻关系状况,及其有无和解的可能性等多角度进行全方位的、深度的分析和研究。

遵照现行法律的相关条款及审判实践中累积的宝贵经验,凡是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视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明确破裂:

(一)重婚或是存在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三)具备持续且多次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为感情不合的原因,分居时间累积达到二年以上;

(五)如果一方被宣判为失踪人员,那么另一方便可以在对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过程中,申请批准离婚。

(六)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令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开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话,应该批准离婚。

(七)除了上述所列举的情况之外,其他任何能够直接影响到夫妻之间感情的条件,同样也可以被视为感情破裂而予以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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