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举例:a向b签发了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给
c,c背书给
d,d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分为两次权利,一是提示付款权,二是追索权(如果付款请求权被拒绝的可以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举例:a与b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支票,b背书给
c,c支付了对价。假设b向a发出的是假货,c并不知情,此时c属于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提示付款时,a不能拒绝支付票据款。如果c并没有支付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的,c必须承受其前手b的权利瑕疵,提示付款时,a可以拒绝支付票据款。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举例:a与b之间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但是b取得支票后死亡,c继承了b的支票。那么c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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