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一式二份,盖章。申请书必须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清晰整齐;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部分图纸除外),并填写《报送材料目录》,按目录顺序编页码(页码在每页的右下方)并装订成册
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原件备查,盖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至少包括: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①现场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日期为1年内);②企业食品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③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达到国家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要求能力并取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持有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原件备查,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吴川分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核查。受理申请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
①现场核查应当由取得相应食品审查员资格证(人员名单见省局网站)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②我局根据拟核查企业规模、产品复杂程度、企业实际生产等情况编制核查计划,核查计划内容包括被核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核查组成员名单、计划完成时间及相关要求;
③我局在核查前将核查计划告知申请人,并发出现场核查通知书。申请人应按要求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准备工作。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配备适当的核查协助人员,做好其他与现场核查有关的准备工作,保障现场核查活动顺利进行。
如对核查人员有回避要求的,申请人应于现场核查日期前2个工作日提出。
④核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核查计划以及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步骤如下:
一是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参加。主要内容:介绍核查任务、人员组成;说明核查的目的、依据、范围、方式;明确核查进度和成员分工;确认申请人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事项;保密承诺;申请人介绍情况并明确陪同人员;
二是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覆盖申请人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内容。核查人员应认真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三是汇总核查情况。核查人员将各自负责的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对缺项或相互矛盾的地方补查;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确认;
四是形成核查结论。核查人员根据汇总情况确定核查结论;
五是召开末次会议。核查人员在完成全部核查活动,确定结论后,召开末次会议。末次会议参加人员与首次会议人员一致,由核查人员向申请人通报核查结论;
⑤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及时将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等材料汇总、装订后上交组织核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审查与许-可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①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或各区县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新办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出具《受理决定书》。
3.核查。受理申请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①现场核查应当由取得相应食品审查员资格证(人员名单见省局网站)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②我局根据拟核查企业规模、产品复杂程度、企业实际生产等情况编制核查计划,核查计划内容包括被核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核查组成员名单、计划完成时间及相关要求;
③我局在核查前将核查计划告知申请人,并发出现场核查通知书。申请人应按要求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准备工作。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配备适当的核查协助人员,做好其他与现场核查有关的准备工作,保障现场核查活动顺利进行。
如对核查人员有回避要求的,申请人应于现场核查日期前2个工作日提出。
④核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核查计划以及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步骤如下:
一是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参加。主要内容:介绍核查任务、人员组成;说明核查的目的、依据、范围、方式;明确核查进度和成员分工;确认申请人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事项;保密承诺;申请人介绍情况并明确陪同人员;
二是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覆盖申请人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内容。核查人员应认真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三是汇总核查情况。核查人员将各自负责的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对缺项或相互矛盾的地方补查;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确认;
四是形成核查结论。核查人员根据汇总情况确定核查结论;
五是召开末次会议。核查人员在完成全部核查活动,确定结论后,召开末次会议。末次会议参加人员与首次会议人员一致,由核查人员向申请人通报核查结论;
⑤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及时将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等材料汇总、装订后上交组织核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审查与许-可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①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新办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吴川市海滨街道创业路8号星桥大厦三楼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2003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GMP),提高保健食品生产和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参加审查的卫生监督员进行培训,充分掌握《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统一审查标准。未经培训合格者,不得参加GMP审查工作。
二、按期完成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GMP审查。经过审查,对符合GMP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发给卫生许-可证。审查结果为基本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一次,6个月内整改合格者,核发卫生许-可证;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审查结果为不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核销其卫生许-可证。
三、加强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管理。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不符合GMP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符合GMP的企业进行生产,受委托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委托X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
四、严肃审查纪律。我部将对各省审查通过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对于达不到GMP要求而获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我部将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2004年1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查总体情况上报我部,并同时上报符合GMP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及相应产品名称。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1998年)
全文条款全文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7日
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公告(2015年)
全文条款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含顺德区,下同)实施。
自2016年2月1日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变更、延续、补领、更正、社会公告、信息管理等全部审批环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承担此项许-可审批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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