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附件21第九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一)非公路标志设施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GB5768规定为交通公路标志以外的店名、宣传、告示、指路、标识等,并以牌架、灯箱、立体模型等载体形式设置的设施。(二)许可条件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路政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其他非公路标志。3)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4)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5)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6)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7)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8)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9)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10)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11)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地点、场地使用权人、设施结构的支持形式、设计高度、属性、牌面结构形状、牌面形状、牌面尺寸等,以及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成立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2.公民的,提交公民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含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提交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以及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普通公路国省道和县乡道两侧设置小型非公路标志的可提交设置业务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2.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设施权属人的征(补)协议。
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2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在0.5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路政管理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在0.5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路政管理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205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河源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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