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因破产等情形需要进行清算的,清算终结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清算终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外国银行代表处自行终止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予以关闭,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代理财政集中支付清算银行指定一家承办行直接与国库办理资金清算,承办行固定1-2名人员前来国库办理清算业务,该人员须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会计国库处备案。
二、代理银行在办理支付的当日,将实际支付的资金分别按资金性质、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填制申请划款凭证,附实际支付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国库专柜办理。
三、代理银行提供的申请划款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拒绝清算: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的;
(三)帐号、户名有误的;
(四)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五)小写金额前无人民币符号“¥”的;
(六)大写金额前无“人民币”字样的;
(七)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八)清算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九)未加盖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十)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不一致的;
(十一)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十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十三)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财政支付中心网上信息不一致的。
四、国库经办人员对代理银行提交的申请划款凭证及附件审核无误后,相互在资料交接登记簿上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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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设立决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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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需要提交哪些证件福建在线咨询 2023-02-12设立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先申请筹建,并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章程草案; 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各方股东签署的经营合同; 5、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章程; 6、拟设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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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条例》如何处罚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2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撤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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