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狗主人因犬只随地便溺未清理遭清洁工人指责,广州市民董先生和妻子盖女士路见不平力挺环卫工人,不料被3名狗主追打并放狗撕咬,双方发生冲突。民警接警后对参与打斗的5人都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200元的处罚。董先生认为,3名狗主的伤情并未达到轻微伤,公安机关不应拘留他和妻子,在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他随即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安机关撤销对董先生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已生效。
事发2012年12月21日上午,民警到场后将双方均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确认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是董先生、盖女士夫妻俩和三名遛狗的女子曹某、何某、陈某。伤情鉴定显示:董先生、盖女士两人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曹某、何某均不构成轻微伤,陈某体表未发现明显的新鲜机械性暴力损伤。
事发次日,广州市天河公安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董先生殴打他人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董先生拒绝签字,但夫妻俩还是被交付天河区拘留所执行。天河公安分局表示,曹某、何某、陈某因殴打他人也被同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处罚,不存在处罚不公。
董先生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被维持。他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处罚决定。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需具备三个条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结果造成了他人的身体伤害。董先生虽与3人有轻微肢体冲突,但主观目的是为了避免自身及妻子遭受伤害,且并未导致对方达到轻微伤,行为结果显著轻微。
法院认为,董先生夫妻与他人发生纠纷,目的是指正不文明养狗行为,行为危害程度和结果都极其轻微,警方在未调查清楚事实、未合理考量事件起因和危害程度,就认定董先生殴打他人缺乏事实依据,拘留处罚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无证据显示警方已告知董先生享有提出申请复议或诉讼时可申请暂缓执行权利,属于未全面履行其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纠正。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对董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天河公安分局不服并上诉,但后来申请撤诉。日前,广州中院终审裁定准许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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