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深圳发生了一起荒唐的刑拘案,路见不平夜打色狼的小李(化名),却被指控故意伤害而刑拘两个星期,直至检方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后,小李才被无罪释放。
尽管警方也做出不留案底、不付药费和协助申请见义勇为奖励的补救措施,不过,刑拘见义勇为者举动仍遭到公众的广泛批评,事后警方的回应也值得商榷。
警方称根据刑诉法、轻伤需立案的说法站不住脚。我国《刑法》第20条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适用条件:为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李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范围,既没有采取防卫过当的过激举措,又没有事后防卫或假想防卫。深夜之中出手相救本来就需要莫大的勇气和正义感,即便是造成犯罪嫌疑人一定伤害,也是救助者意料之外和犯罪嫌疑人咎由自取,何来负刑事责任一说?
正当防卫是法定免责事由,深圳警方也应明知这一点,却执意片面适用刑诉法的立案标准,忽视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法定抗辩事由。现场立案调查之时,包括被害人在内所有相关人员都在场,被害人和小李等人的口供也历历在册,警方却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他人不相符合为由忽略掉见义勇为的重要信息,这确实让人不解。试问,难道犯罪嫌疑人能主动承认因猥亵受伤的事实吗?现场被害女子的陈述加上小李的口供难道还不能形成优势证据吗?
即使以上供述都形成不了优势证据或证据链,那么也应本着疑罪从无的态度继续调查,而不是先将见义勇为者小李刑拘。如果说深圳警方对正当防卫的供述存疑,那么在同样条件下也不应做出对小李刑拘的决定。警方表示,小李承认了踢人的事实,再加上所谓最可靠证据,即猥亵者的轻伤,如此一来就构成对小李刑拘的证据链。难道警方选择性忘记刑法总则中正当防卫免责了吗?踢人行为对制止深夜猥亵女子的行为来说,难道过分吗?
众所周知,刑拘是需要强烈证据力的,刑拘法律后果可能会列入档案。所以,深圳警方的做法至少是不够严谨,尤其是在可能对见义勇为者蒙尘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值得商榷的。
其实,深圳市在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立法中一直走在全国领先位置。去年深圳市曾率先出台旨在保护好人好事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该条例通篇强调鼓励好人好事的善举,否定诬陷等以怨报德的行为。可是,同样在深圳发生的这起荒唐的刑拘案却使好人蒙冤,为坏人撑腰,实在令人惋惜。
希望这起荒唐的刑拘案可以给社会提个醒,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不仅在于有好法和好人,还在于好法有好的执行,好人有好的保护。如果好人没有好报,那么好法也就失去意义。任何时候都不能让见义勇为者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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