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是指为被指控构成某一犯罪的被告人依法不构成该罪。无罪辩护主要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关于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犯罪,或者检察机关据以指控被告人构成某一犯罪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最终所有的目的均指向被告人无罪,即为做无罪辩护。
被告人当庭认罪律师能否继续作无罪辩护
在笔者看来,在被告人庭前接受律师无罪辩护思路的情况下,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属于被告人背离律师辩护思路的行为。此种情况一旦发生,律师如果对被告人改变诉讼立场的行为置之不理,而继续从事无罪辩护活动,这种所谓的“独立辩护”,是无法让人接受的。因为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为受到同监所在押人员的影响,有的可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产生了某种新的想法,有的则可能受到了个别办案人员的暗示、诱惑、压力甚至威胁。律师面对突然改变诉讼立场的被告人,不问其改变陈述的原因和动机,而旁若无人地继续坚持固有的辩护思路,这是不负责任的。由被告人突然认罪所带来的“辩护方”出现相互矛盾的辩护立场,也会在不同程度上抵消律师无罪辩护的效果。这种辩护根本就是无效的辩护。迄今为止,在中国法庭上还很少发生被告人当庭认罪、律师无罪辩护能够获得成功的先例。
那么,律师究竟应该怎么办?考虑到现行的刑事法庭布局无法为律师提供与被告人进行当庭沟通的便利条件(这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代理律师的自由沟通形成鲜明对比),律师既无法当庭询问被告人改变立场的原因,无法告知其改变立场的法律后果,更无法向其征询对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的看法。那么,律师唯一的选择就是申请法庭暂停法庭审理,至少应当努力争取申请法庭做短暂的休庭,以便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和交流。通过这种沟通和交流,律师可以询问被告人突然认罪的原因和真实想法,尤其要告知当庭突然认罪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特别是当庭认罪会对律师的无罪辩护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当庭突然认罪的被告人其实是陷入困境之中的当事人,亟需律师的法律辅导和咨询意见。至于律师究竟是继续作无罪辩护,还是改变辩护的思路,那要看律师与被告人协商和沟通的结果而定了。如果被告人经过律师善意的劝解和忠告之后,幡然悔悟,并同意律师的无罪辩护思路,那么,律师当然可以继续作无罪辩护。而假如被告人经过与律师的协商,继续坚持当庭认罪,并坚决反对作无罪辩护的,那么,律师就有必要考虑是否还要继续坚持无罪辩护立场了。笔者认为,被告人在坚持认罪的同时,明确反对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确实需要考虑究竟是顺应被告人的意见改变辩护思路,还是退出案件的辩护活动了。当然,也有被告人自己坚持认罪,也并不反对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的情况。对此情况,律师在尽到提醒和劝解义务之后,继续作无罪辩护也是无可厚非的。
由此看来,面对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情况,律师处理危机的方式显示了律师的法律智慧。律师并不是一定要改变辩护思路,或者直接退出案件辩护活动,更不是必须作无罪辩护。这里的关键在于律师要认识到委托人处于弱势的地位,需要律师的法律辅导和帮助。律师应当克制自己做“独立辩护”的欲望,尽量争取与被告人进行哪怕短时间的沟通和协商,然后再来选择为被告人所接受(至少是不反对)的辩护思路。
但这里可能会面临一个现实的难题:法庭如果拒绝休庭或者不给律师提供这种进行短暂交流的机会怎么办?这是很多律师都会担心出现的局面。笔者并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旁观者,也意识到不能做“站着说话不腰痛”的看客,更不能给律师提出不切实际的无理要求。但是,面对突然认罪的被告人,律师应当意识到被告人的这种认罪很可能是不自愿的,也是不明智的,对“辩护方”的辩护效果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律师应当据理力争,向法庭陈-明对被告人协调辩护立场的重要性,争取获得法庭对自己诉讼请求的支持。假如律师经过积极努力,仍然无法说服法庭,那么,律师至少应当当庭向被告人提问:当庭认罪的原因是什么?当庭认罪是否有充足的理由?是否了解当庭认罪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是否还同意律师继续做无罪辩护……律师假如不做任何努力,就若无其事地继续从事无罪辩护,那如果说不是不负责任和麻木不仁的话,至少也属于没有履行忠诚于委托人利益的表现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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