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单位犯罪主体有哪些?
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三、单位犯罪的罪责是什么?
个人构成犯罪,须有责任能力,单位亦如此。关于单位的责任能力问题,在刑法理论中存在争论。肯定说认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机构是有意识和意志的,其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员是产生意识和表示意志的中枢神经。单位的决策机构和负责人员作出的一切决定,都是单位的意志。无论单位的决策机构和负责人员是遵守单位章程还是超越单位章程,都表达或者体现着单位的意志。
因此,单位具有责任能力。否定说认为,单位本身是没有意识和意志的,单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人格化的组织,单位的一切活动都受单位中的自然人的控制。所谓单位的意志实际上是自然人的意志,单位本身没有责任能力。本书赞同肯定说,单位虽然是通过其代表人作出决策或者决定,但这种决策或者决定是以单位名义作出并且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代表人的决策或者决定应视为单位的意志,因而单位应对侵害法益的行为或者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说,单位的责任能力应予确认。单位的责任能力不同于个人的责任能力在于:个人的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本身的认识能力或者辨认能力的问题,而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责任能力是通过单位中的自然人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特殊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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