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重新仲裁的客观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36:42 439 人看过

由于重新仲裁是附属于裁决撤销程序的一个制度,重新仲裁的事项范围也必然与可申请撤销裁决的事项范围紧密相关,从逻辑上说,重新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以裁决撤销程序的适用范围为前提的。

重新仲裁熓侵阜ㄔ涸谑芾砹说笔氯顺废仲裁裁决的申请以后,认为仲裁裁决虽然具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但可以通过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加以纠正的,则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并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再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这其中对重新仲裁的客观范围有三方面限定:

1、可进行重新仲裁的裁决必须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从各国立法来看,重新仲裁都是附属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一司法审查制度的。

2、仲裁裁决的错误是仲裁庭可以通过重新仲裁加以纠正的错误。

3、法院认为可以进行重新仲裁,即法院的司法审查过程。重新仲裁制度是仲裁裁决的救济制度,为仲裁庭提供了更正其自身的错误和裁决瑕疵的机会,减少裁决被撤销的可能,保证当事人原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愿的实现,节省有关各方的时间、人力和费用的投入,减少资源浪费。

首先,重新仲裁的客观范围只能限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如果在当事人未申请的情况下仲裁庭主动重新仲裁,那么仲裁庭就会因无正当授权而不具有仲裁权;如果当事人提出原仲裁裁决之外的新请求要求仲裁,由于没有相关仲裁协议,仲裁庭亦无仲裁权,若当事人就该请求另行达成仲裁协议,则成立一个新仲裁,不再是重新仲裁了。

其次,无论是可申请撤销裁决的事项范围,还是重新仲裁的事项范围,均应在不违反公共利益和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限于仲裁裁决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事项,而排除实体事项的司法审查。

重新仲裁制度和申请撤销程序都属于司法对仲裁监督的范畴,由于涉及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所以必须注意适当监督的原则,协调好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与司法审查权之间的关系。英国学者施米托夫在谈到法院对仲裁的监督问题时,强调有两种司法复审焜dicialreview,第一种涉及的是仲裁程序是否遵守了自然正义的要求,以及按照对当事人适用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即仲裁程序问题,各国一致主张必须对此实行司法管制;第二种是对仲裁裁决是非曲直的审查,即对仲裁所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由于国际上普遍赞成仲裁裁决的终局性,故基本否定法院对实体问题进行监督。笔者同样认为法律应当将重新仲裁的客观范围限于程序性事项即可,具体而言,有以下理由:第一,从仲裁的性质和地位看,仲裁具有契约性,即当事人约定将争议交由仲裁庭仲裁,并认可这样做出的终局裁定,法院倘若对仲裁裁决实体部分的是非曲直进行审查,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自治意思,也损及仲裁制度的独立性,使仲裁程序从属于诉讼程序。第二,从仲裁当事人的价值取向来看,当事人选择仲裁,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快捷、简便解决纠纷,获得一份能尽快执行的终局执行依据,避免诉讼的繁琐与冗长。这是一种牺牲部分公平获取更大的潜在效益的做法,法律应当对当事人谋求裁决的终局稳定性,从而追求经济效益的合理期待予以保护。法院的实体审查相当于司法中的上诉程序,是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终局性的要求相抵触的。第三,从目前各国立法状况来看,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纽约公约》)和联合国贸易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规定的撤销裁决或重新仲裁的内容,都是程序上的瑕疵问题以及公共秩序问题,并且包括英国这样过去对仲裁严格司法审查的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在新一轮的立法中均呈现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和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基础上取消实体审查的倾向。

再次,并非所有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性错误,都可以通过重新仲裁制度纠正,重新仲裁的客观范围仅限于部分程序性事项。导致某些程序性错误不能通过重新仲裁纠正,主要是由该制度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的。重新仲裁的前提和基础是原仲裁,这说明:

1、在原仲裁基础即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存在,或者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况下,由于仲裁权的取得不合法,原仲裁已经不能成立,重新仲裁也就不能成立;

2、因原仲裁主体(即仲裁庭)组庭瑕疵或者仲裁庭组成之前的程序中,已经出现了不可弥补的错误或瑕疵导致的错误裁决,不能重新仲裁。因为重新仲裁不是另行仲裁,它是由原仲裁庭对原仲裁的补救,如果在其组庭之前就已经出现了程序瑕疵,则可能导致所组的仲裁庭违反自然公正的程序要求,所作裁决缺乏公正基础,难以取信于人。这样的错误当然不能由有瑕疵的原仲裁庭自行纠正。另外,如果仲裁裁决违反了公共利益或法律强行性规定,属于特殊性质的严重违法行为,已超出一般错误的范围,仲裁庭没有能力自行纠正。以上几种情形不适用重新仲裁,而应由法院直接撤销裁决。

最后,由于在仲裁实务中将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程序性错误,我们也难以准确预见,即使已经排除显然无法重新仲裁的错误事项,余下的也并非可以一概重新仲裁,应当视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而定。这需要法院在遵循立法已有一定限制的前提下,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运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严重的、不可补救的严重错误直接予以撤销,而一些对裁决结果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的程序性错误,也可以直接令仲裁庭补正,无需重新仲裁,耗费不必要的司法资源。

总之,从设立重新仲裁制度的宗旨来看,重新仲裁是为了消除仲裁过程中产生的不公正因素和仲裁裁决中的瑕疵,从而较为经济地弥补仲裁程序中的缺陷和不足。重新仲裁的客观范围也应当围绕这个宗旨加以确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5: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简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科学技术已成为经济增长核心动力的今天,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法对于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法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是通过向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专利权来实现的。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来界定的,而权利要求又是由技术特征所组成的。要确定不同的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首先要对其做出解释。本文主要就是围绕着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以及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等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密切相关的概念而展开的,并通过对这些概念进行分析和论证而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本文认为,权利要求是一种法律文件,它以法律规定的表达方式记载了专利权人要求法律予以保护的发明的技术特征,界定并向社会公告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技术特征作为权利要求的基本组成要素,则指的是构成某项专利技术方案且被记载于权利要求之中的独立的技术单元。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需要遵循一
    2023-04-23
    427人看过
  • 简述上海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组建,于1995年9月18日成立。上海仲裁委员会遵循中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本会规则,独立、公正、及时地受理并仲裁解决发生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上海仲裁委员会由15名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知名人士组成。主任乔宪志,副主任李昌道、张忠玉、王祖德、汪康武,秘书长由汪康武副主任兼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谢天放任名誉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内设行政管理部、仲裁部。上海仲裁委员会已聘任仲裁员536名。仲裁员由国内外法律、经济领域的著名教授、研究员、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律师和在仲裁、审判、经济管理等工作中经验丰富的人士担任,涉及商业、房地产、金融(包括期货、保险)、质量、知识产权、建筑工程、海事
    2023-06-06
    87人看过
  • 简述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劳动仲裁申请书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3、劳动纠纷证明,比如没发工资,就找证据证明没发工资,工伤就找证据证明存在工伤,等等4、身份证明,你自己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比如工商登记资料5、上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得交纳一定的仲裁费用
    2023-04-25
    142人看过
  • 超范围仲裁的情形有哪些仲裁范围
    超范围仲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第二,依照《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超范围仲裁的法律后果是裁决被撤销。有的裁决中存在范围内裁决和范围外裁决并存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审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从尽快实质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出发,如果超范围仲裁事项可以与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裁决事项分开,应当只撤销超范围仲裁部分的裁决。
    2023-05-01
    98人看过
  • 简述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一、简述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3、
    2023-04-13
    391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
    一、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合同仲裁费用收费标准合同仲裁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现行案件受理费标准为:1.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争议金额收取5‰,最低不少于500元。2.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收取500加收超过10万元部分的4‰;3.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过50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4.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的数额与实际数额有出入,应以实际数额为准。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请人在仲裁请求书中所写的请求数额为准,
    2023-04-25
    24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简述保证担保的范围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24
      根据《民法典》第691条,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 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无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
    • 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式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07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 1、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2、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3、恶意透支的。
    • 简述中司法赔偿的范围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30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8、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
    • 简述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式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09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 1、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2、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3、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