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章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规为准绳,在道路交通违章处理实际工作中,涉及到交通管理执法过程中违章证据收集的问题。交通违章的广泛性、瞬时性给认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正确、有效、及时地对违章事实进行认定对纠正交通违章、处罚教育违章者、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和保证处罚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及道路交通违章处理的实际情况,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收集交通违章事实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现场指认确认违章事实。执勤民警对一些明显的具有形成快、消失快、事后不留痕迹特点的违章,以自己亲眼所见为根据,当场予以确认。如超速、违章超车、逆向行驶等。如果当事人在现场对执勤民警指认的违章事实没有异议,即可认定违章事实成立,并做好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签名要注明原因;当事人在现场对执勤民警指认的违章事实有异议,执勤民警也应当当场确定违章事实成立,并做好记录。如果事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警认定的事实是有效的。
二、现场检查确认违章事实。这是执勤民警常用的一种交通违章证据收集方式。执勤民警在现场通过查看、查验车辆并确认违章事实,如超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更换或者改装车辆,酒后开车,转向器及灯光装置不合要求等。有的要通过仪器检测认定,有的可以现场查看认定。现场检查的民警根据检查的违章事实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名,当事人无异议,即确认违章事实成立;当事人有异议,执勤交警应当场根据检查结果实事求是予以确认,在事后的审理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应把执勤交警的检查记录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在排除产生错误的可能后予以采信。也有采用由违章驾驶员根据执勤交警现场检查的违章事实填写“违章自述书”代替“现场检查记录”。但如果驾驶员拒绝填写或不能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填写,还是应由执勤民警做交通违章现场检查记录。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对于违章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但当事人对执勤民警的指认违章事实有异议时,通过审查当事人陈述和证人的证词的真实性来确定违章事实。执勤民警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仔细做好询问工作,并制作好目录,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所述确有根据,应当予以采信,客观公正地予以认定,并由当事人阅后签名,有利于消除执勤执法的主观性、随意性和片面性。对于案情复杂、情节严重,又不属于形成快、消失快、事后不留痕迹的交通违章也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广泛收集证据。
四、检测及鉴定。通过科学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来认定违章事实。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应检测驾驶员血液中所含酒精的浓度,制动系统不合要求要通过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等。
五、照相及录像。它能直观、有效地获取和证明有关当事人是否违章,如交通指挥电视监控系统对闯红灯、违章停车、违章行驶等行为做记录。只要违章事实被录像,图像清晰可见,没有涂改和重新制作,应当作为认定道路交通违章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当事人就难以争辩,同时可以避免和纠正执勤民警执法过程中的错误,规范民警执勤执法行为。
认定道路交通违章事实必须以合法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政策、规定和内部文件作为认定交通违章事实的依据,适用道路交通法规条文必须具体明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收集交通违章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事实认定的方法
鉴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和发掘“过去”真实的难度,我们必须注意经验的积累比如庭审的掌控能力等,方法上的交流也是颇为重要的。
1.证据采信
当事人抗辩主义已经被确立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三大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相应地确立了分证据规则,证据采信成为法官进行事实认定的主要方法和途径。当事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为法官重构案件的法律真实,法官则依据证据规则加以判断,这种抗辩模式在多数情况下被证明是有效的。但由于抗辩制中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建立在有限的证据重述基础之上,我们就必然面对证据之外的事实真相对于案件公正处理的挑战,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局限同样也影响着裁判的实质公正性。在确保程序正义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轻易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此,我们不能拒绝证据采信之外的其他事实认定方法。
2.交叉询问
在缺乏证据或者既有证据无法就某些事实作出有力证明的时候,法官的询问——在某些时候是极具技巧性(不能诱导)的——是必须的,因为当事人的陈述总是偏向于自己的利益。交叉询问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因为它即时对证双方的陈述,当事人无法就不特定问题预先作好完全有利于自己的准备,从而使得某些没有证据证实或者从既有证据上无法体现出来的事实真相得以暴露(在刑事审判中,这种交叉询问方法表现为对多个被告人分别进行询问)。而且在乡土中国,当事人在案件处理后还有避不了的来往(抬头不见低头见),就某些案件事实是不太好直接回避和否认的,当庭的交叉询问具有相当的效果。
3.日常生活法则
最高院已经在民事(2)行政(3)诉讼中确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予以定。相比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及自然规律定理而言,日常生活法则推定更具方法意义,在缺乏相关证据、且因当事人保持缄默、以交叉询问无法查证某些案件事实的时候,日常生活法则的推定是颇为有效的。因为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不应当违背生活常理,而且事实上,当我们的法律规定与生活常理(比如习俗)不相符时,法官必须在二者之间去寻找一个平衡点,常识判断和推理据此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应当注意的是,能否有效把握好这种方法依赖于承办法官自身的生活阅历和就具体个案的正确判断,换句话说,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是此种方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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