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炳华抢夺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0:55 120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6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炳华,化名王平,男,23岁,出生地江西省万年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万年县(均自报)。因本案于2004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炳华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6月2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炳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3月29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胡炳华在本市解放北路广东迎宾馆附近的公共汽车站,乘被害人黄爱梅不备,将其手中的1台康佳C688型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800元)夺去逃跑。目睹抢夺过程的群众一路尾随,并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胡炳华抓获,缴回为被告人胡炳华丢弃的移动电话机,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原审法院以庭审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害人黄爱梅的陈述,证人吴东平、何伟安、洪鹏欢、罗在明的证言,缴获的赃物照片、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胡炳华的抢夺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炳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胡炳华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及《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胡炳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宣判后,胡炳华不服,上诉提出:

1、其是受胁迫而参与抢夺;

2、物价部门对赃物的估价过高;

3、原判侵害了其辩护权,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胡炳华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炳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胡炳华上诉提出其是受胁迫参与抢夺,因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的赃物鉴定结论是由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该机构所作鉴定客观、真实,应予采信,胡炳华上诉认为估价过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另胡炳华提出其辩护权受侵害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胡炳华充分的辩护权和陈述权,不存在辩护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故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胡炳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所判刑罚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并无不当,胡炳华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英姿

审判员崔小军

代理审判员邵军锋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建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23: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胡金伟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朝刑初字第019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金伟,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区将台乡李官庄村1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金伟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胡金伟伙同张涛、张博(均已被判刑)在本区芍药居城铁站西侧五十米处,持刀拦截途经该处的周某(时年15岁)、褚某(时年17岁)等人。在对周某等人进行威胁后,被告人胡金伟等人将周的索
    2023-06-11
    499人看过
  • 马哈尕、林华山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66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哈尕,男,1985年5月6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回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富强巷66号。2004年5月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华山,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油山镇,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南雄市油山镇塘岭村巷横1号。2004年5月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哈尕、林华山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哈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
    2023-06-11
    180人看过
  • 曹柱华、黄焰荣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9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柱华,男,1977年7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城濠街西15巷11号。1996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2月7日被假释。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焰荣,男,1970年7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州市白云区人和村和荔街三巷1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柱华、黄焰荣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花刑初字
    2023-04-22
    185人看过
  • 代仁梁、罗宝华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1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罗宝华(自报名),冒名谭金水,男,19岁,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康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南康市隆木乡。因本案于2006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代仁梁,又名戴仁梁,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庄河市,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庄河市兰店乡元和村李屯。1997年2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仁梁、罗宝华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2006)云刑初字
    2023-06-11
    96人看过
  • 胡益飞等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益飞,又名胡飞,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3月18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庆国,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文化,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被告人寇建芳,又名寇建华,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曾因盗窃于1991年8月23日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1996年1月11日假释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3月2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四红,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包庇于2009年3月2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益飞、寇建芳犯抢劫罪,被告
    2023-06-11
    372人看过
  • 李杰华、刘付福林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17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付福林,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清耳村马老田队1-1号。2005年10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杰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环市南路68号。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杰华、刘付福林犯抢夺罪一
    2023-06-11
    190人看过
  • 被告人陈双华抢夺犯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双华,绰号“双伢子”,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于邵阳市,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北塔区茶元头乡木山村灰相组47号。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邵阳市第二守所。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09)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双华犯抢夺罪,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铭、代检察员凌洁,被告人陈双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陈双华趁在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资园菜市场园10栋西头肖医生诊所前的补鞋摊补雨伞的被害人王梅香不备,扯下王梅香左手腕上价值2217元的黄金手链迅速往资园菜市场内逃跑,王梅香立即边追边喊“抢手链了”,后陈双
    2023-06-11
    137人看过
  • 男子闹市飞车抢夺跑进死胡同
    见财起意,闹市趁人不备抢夺金首饰,胆大包天,连续作案三起,7月29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胡某以涉嫌抢夺罪依法提起公诉。胡某,47岁,系常德市武陵区人,平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一门心思放在歪门邪道上。6月12日下午4点多,胡某在常德市鼎城区体育馆红绿灯处骑着电动车等灯,在等灯的空隙间,发现一女子独自骑着电动车,脖子挂着一条金项链,胡某顿生歹意,在变灯的一瞬间,飞快的抢走该女子的金项链,然后骑车加速逃跑。女子边呼救边紧追其后,追赶的过程中巧遇到了同村的老乡,告知情况之后,老乡与同伴一同追赶,胡某在慌乱中误进了死胡同,被赶到的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经调查,此次抢夺不是胡某第一次作案,6月3日和6月9日,犯罪嫌疑人先后在鼎城区武陵镇德源路以同样的手法抢夺了一条金项链的吊坠,在鼎城区武陵镇小圆盘附近抢夺了一只金耳环。经鉴定,胡某三次抢夺总价值为3789元。
    2023-06-11
    115人看过
  • 徐炳松受贿案
    经济犯罪
    \"【题目】徐炳松受贿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全文被告人徐炳松,男,56岁,捕前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区第九届人大代表。1998年5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九届第三次会议决定罢免了徐炳松人大代表资格。1998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徐炳松立案侦查,6月6日依法逮捕。1998年11月28日侦查终结。根据案件管辖范围,1998年12月3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1月2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4年初,被告人徐炳松到凭祥市检查工作时与个体户林坤(另案处理)相识,同年10月27日,林坤找到徐炳松,请徐为其在玉林开办典当行向玉林市有关领导打招呼,徐炳松当即给时任玉林市委书记的李乘龙写信,要求李支持林坤在玉林办实业,林坤将此信交给李乘龙后,很快便取得了典当行的
    2023-06-11
    338人看过
  • 赵继光、杨淼、李双专、谢占华抢夺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北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继光,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市丰润区富达轧钢厂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杨胖庄村。因涉嫌抢夺于2004年9月5日被留置(限制人身自由),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淼,小名小亮,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市丰润区富达轧钢厂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刘宗铺村。因涉嫌抢夺于2004年9月6日被留置(限制人身自由),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双专,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市丰润区富达轧钢厂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前蒲泊村。因涉嫌抢夺于2004年9月6日被留置(限制人身自由),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
    2023-06-11
    499人看过
  • 梁文轩抢劫、抢夺案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青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轩,绰号“瞎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尧塘村委会巷口村。因本案于2006年4日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29号起诉书、吉青检刑补诉(20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轩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昌兴,被告人梁文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梁森久、李志军(均已判刑)密谋策划去抢劫摩托车,由梁森久骑摩托车带李志军去吉水县骗租摩的,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准备作案工具(砖块、松树棍)在青原区河东街
    2023-06-11
    229人看过
  • 胡峻伟、彭宏表、林斌成抢劫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5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原审被告人)林斌成(自报名),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南县大安镇同德村沙中队,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峻伟,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南县大安镇稻花村村肚队,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宏表,男,1988年4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黄塘村民委三加村136号,因本案于2005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
    2023-06-11
    410人看过
  • 隋站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2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隋站,又名木沙,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即墨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即墨市王村镇卧龙村。2003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5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隋站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2005)番刑初字第9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隋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案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2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隋站去到本市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人民医院旁的公共汽车站附
    2023-06-11
    469人看过
  • 尉冰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6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尉冰,男,现年19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文化程度高中,住陕西省西安市(均自报)。因本案于200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尉冰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尉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尉冰窜至本市广州火车站广场公共汽车站处,乘被害人蒋小萍不备,抢走其佩戴着的一条带坠黄金项链(重17.54克,价值2473元)。被告人得手后在携赃逃离现场过程中,被人赃并获
    2023-06-11
    31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劫罪和抢夺案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1明确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是准确认定两种犯罪的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两罪具有以下三个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
    • 抢夺案有机会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7
      符合如下如下情形,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 如何定刑抢夺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7-05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怎样区分抢劫案件与抢夺案件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02
      一、什么是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哪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而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也即抢夺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抢劫罪的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