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及规定的垄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以下几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下面是几条容易被大家误解的反垄断法条款:
不反对大与强,不反对企业而是反垄断行为。
问:对于中国石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这样的巨无霸企业,可以依据《反垄断法》来治理吗?
答:《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企业,它的原则是反对以大欺小,倚强凌弱,反对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比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大、反对强。它所禁止的行为是垄断的行为,或者是其他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它要保持的是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因为只有在一个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各种各样的社会资源才可以被充分利用,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从而使广大消费者从众受益。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推行垄断行为。如果中小型企业具有垄断垄断行为或者达成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样要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如何理解经营者集中?
问:是不是大企业之间进行并购、合并就属于经营者集中的范畴,如果企业经过合并,市场占有率超过50%,是不是就会接受审查?
答:《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比一般的企业并购含义更广一些,它所关注的是影响到市场竞争持续的企业并购,并不是说所有的并购都是要经过审查。目前,中国采用了事先强制申报的制度,凡是达到申报门槛的,必须申报,但申报并不代表就违法。
在判定一个并购最终是不是实质性的限制了竞争或排除了竞争,有一个综合判断的标准,并不是说市场占有率达到多少就判定它是违法的,要根据它所处的行业市场进入的难易度,技术的障碍以及其他综合性的因素,然后进行一个经济学的分析与市场分析,最终再做出判断。
市场份额大就是垄断吗?
问:某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了60%以上,那么它就属于垄断了吧?行业前两名的市场份额加起来超过了60%,这也算是垄断吗?
答:在推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的确成为重要的依据。但是,这也仅仅是重要依据,而且还只是推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被认为是垄断行为。
所以说,单纯凭市场份额来认定垄断行为,显然是与《反垄断法》不相符。而法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怎么才算垄断行为?
问:就像上面所说,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也不算垄断,那么怎么才算是垄断行为?
答:根据《反垄断法》,企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个方面。
《反垄断法》实施后,大企业肯定要被关注,但是一些中型的企业也必须遵守这个法律,在这个垄断协议中,串通共谋价格的这种竞争者之间,这种共谋达成价格协议,达成限制产量的协议,达成划分地域的协议,而且也是各个国家《反垄断法》最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
生效前的垄断行为既往不咎
问:有媒体曾报道,微软将会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个被告,因为国内有软件厂商已掌握了微软之前大量的不正当竞争的证据,这能成功吗?
答:首先,有一点必须说明的是,在《反垄断法》生效前,不管一个企业的行为是否涉嫌垄断,法律都不会再追究,除非有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微软在8月1日之前存在垄断行为,我们也不会追究,但是在8月1日后,发现其进行垄断行为就可以追究了。另外,企业今后如果准备进行反垄断诉讼,必须搜集到充足的证据,这是最基本的;涉及到IT业,认定一个企业的垄断,除了经济分析、市场分析外,还涉及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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