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方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21:50:58 165 人看过

一、刑事诉讼证据认证的涵义和认证对象

刑事诉讼证据认证的涵义是指在审判阶段,只有经过法庭审理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任何未经法庭审理的证据,无论是否客观真实均不得作为裁判的根据,包括控辨双方在休庭后补充调查的证据材料以及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内。

一般认为,法官所认证的对象,应当具备证据的三大要素,即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者应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所谓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所谓关联性是指由某一证据所决定的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产生某种内心倾向性的感知状态。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实践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方法

(一)综合比较分析法

所谓综合比较分析法,是指综合案内全部证据和据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在其相互关系中进行比较,从而发现矛盾、分析矛盾的方法。

综合认证证据,不能将证据脱离与其他证据的关系,脱离它们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片面地、孤立地进行,而要通过全面比较分析案内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结论之间的关系,全面地、综合地进行。通过综合比较分析,查明证据本身、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所认定案件事实的结论之间有无矛盾,有了矛盾,就要分析矛盾,掌握矛盾的症结所在,以便排除矛盾,使全案达到协调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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