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0:24 159 人看过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新情况,更好地贯彻落实《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临时过渡期限,依据其新建安置用房的层数不同,分别规定如下:

(一)安置用房层数为1-7层多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安置用房层数为8-18层高屋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三)安置用房层数为19层以上高层建筑的,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过渡期限的不同,分别执行如下标准:

(一)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含24个月)的,每人每月30元。

(二)临时过渡期限在24个月以上,不超过36个月的,每人每月40元。

拆迁人擅自延长临时过渡期限的,按《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实施拆迁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4: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逐步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吉政发〔1997〕21号)文件精神和《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我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增强其劳动自救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城市低保对象享受优惠扶持政策作如下规定:一、优惠政策扶持的对象持有《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证》享受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二、优惠政策扶持的内容(一)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各地区要积极扶持他们从事各种有利于改善生活条件的生产、服务、经营等活动。(二)低保家庭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可凭民政部门核发的《长
    2023-06-09
    140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合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批准,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土地租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设定使用年限、土地利用条件、建筑容积率和土地还原利率,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级(类)别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价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别分用途的或商业用地区段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平均价格;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规定的各商业用地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二、基准地价主要作用:(一)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地价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二)进一步评估宗地价格的依据;(三)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
    2023-04-22
    371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四月六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加快棚户区改造,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房地产开发的主要任务,也是广大市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扩大投资规模、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政府指导,市场运作。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棚户区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开发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二)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各区政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搞好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
    2023-06-10
    67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楼房设置电话管线的暂行规定
    为把我市电话管线的建设纳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现对新建楼房电话管线设置问题规定如下:一、凡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公益性楼房和民用建筑(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都必须按要求设置楼内电话管线设施。二、为保证我市电话发展规划的实施,今后建设单位在委托建筑设计时,应同时委托楼内电话管线设施的设计。凡有内部电话交换系统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委托电话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不设内部电话交换系统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电话管线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并经市电信局会签。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做到电话管线与建筑物同步进行。竣工后,电话管线工程部份市电信局参加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图纸送市电信局一份备案,供安装电话和维修时使用。四、建筑工程因设置电话管线设施增加的费用,列入建设费用之内,计入工程成本。五、凡设有电话管线设施的建筑工程,电信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线设施的效
    2023-06-10
    274人看过
  • 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雕塑管理,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健康发展,使其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车站、机场、文体和会展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校园、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室外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的雕刻作品。第三条城市雕塑建设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做到思想内容健康、艺术形式完美。第四条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提倡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实行一级审批、分级管理。第五条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雕塑规划和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含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建设、房地、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2023-04-22
    446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婚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治理违法婚姻,控制非婚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婚姻是指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形成的早婚、私婚、近亲婚、病忌婚等事实婚姻。违反有关规定构成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凡在我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婚姻,均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各级民政机关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违法婚姻的治理工作。第四条对违法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其分居,并按有关规定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其中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违法婚姻当事人(近亲婚、病忌婚的除外),责令其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婚姻登记机关处以1000-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违法婚姻当事人更改户口、出具假证明的;(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违法婚姻办理手
    2023-06-11
    459人看过
  • 长春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结构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工商、公安、建委、规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鉴定、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原则。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对房屋结构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与房屋结构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不安全隐患。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依
    2023-03-14
    185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整顿商品房销售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含“三资”企业),向境内外售(含预售,下同)商品房的,必须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凡未依照前款规定申领销售许可证而销售商品房的,均视为非法交易,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载体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必须注明其销售许可证号码。各新闻单位不得发布未注明销售许可证号码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依照本通告的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严禁非法经营。四、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的管理,依法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使商品房交易管理纳入依
    2023-06-10
    141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补偿
    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布文号:长府办发[2004]56号朝阳、绿园、双阳区人民政府,高新、净月、汽贸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2004年9月10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确定了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补偿费标准,现通知如下:一、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费补偿标准仍然执行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长土字[1999]39号)的有关规定。二、鉴于该工程的特殊性,会议确定工程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按长土字[1999]39号文件规定标准取中间值,具体标准如下:1、旱田每平方米产值1.05元;2、水田每平方米产值1.55元;3、一般菜田每平方米产值3.35元;4、大棚、温室菜田每平方米产值20元。三、会议确定的补偿标准只适用于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补偿。请据此抓紧协调落实长春—吉林输油管道工程临时征地补偿事宜。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九
    2023-04-23
    491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长政发〔2003〕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利益,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生活、生产的安置行为,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内五区范围,四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含国营农场,下同)的申请和《办法》的有关标准,一次性核定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生产用地(以下简称两安用地)总指标。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核定的两安用地指标,到市规划管理局申办两安用地规划定点手续,落实好两安用地区域及范围。各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被征地进度,及时依法办理两安用地及建(构)筑物
    2023-04-23
    364人看过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盐城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四月七日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规定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盐政发(2005)38号和盐政发(2005)70号文件相关内容,现就市区房屋拆迁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处理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被拆迁人分户与享受最低补偿标准问题(一)自2005年3月1日,即市政府《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施行之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拆迁中按产权证记载的面积进行补偿,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二)对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但非市区户口的被拆迁人,
    2023-04-22
    254人看过
  •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制定的长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质监局制定的《长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长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长春市名牌产品的评价,加强长春市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长春市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春市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并经长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价,由市政府批准命名的产品。第三条长春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
    2023-06-06
    276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平至长春102线国道长春段改建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四平至长春102线国道长春段改建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改建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四平至长春102线国道长春段改建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二、改建工程的范围为:四平市范家屯镇与朝阳区富锋镇交界处至汽贸开发区东岗村102线国道沿线道路规划中心线两侧共40米范围内。三、在改建工程范围内征用土地及实施拆迁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四、在改建工程范围内属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的,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改建工程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栽种农作物、树木等。六、在改建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
    2023-06-08
    296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乡镇其总体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为了加强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参照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一、审查的组织形式长春市各区所辖的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长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以市规划局牵头,由市发改委、建委、农委、商务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计生委、环保局、消防支队、旅游局、文化局和铁路、民航、驻长部队等部门组成的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局际联席会议(以
    2023-04-22
    441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6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非住宅房屋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所经营种类和所处土地级别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
    •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30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 长春市房屋拆迁政策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27
      长春市房屋拆迁政策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XX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单位管理办法》的决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rttttt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屋拆迁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拆迁办有权责令改正,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
    • 长春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8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棚户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做出如下规定:一、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均应遵守本规定。二、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