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林区任何一个单位,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批准,是不能随意开发,真正林区本来按国家规定,林区重用只有三个单位,1个是建修工路,2个是学校,3个是医院,这三个单位就可以,其它都不行,有些地方划分到农民,国家划分到农户,并不是就由户主任意开发,国家划分到户管理,户主只有管理权,没有使用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近期,部分地方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又出现了激化的苗头。为避免矛盾升级,保证农村各业生产顺利进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部分地方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大多是历史积累和遗留问题,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农林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职工与农民的切身利益。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农林企业和农村的发展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同志,必须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土地权属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的重要性,切实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为“十五”计划开好局、为省委确定的农村四项重点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排查本地、本系统存在的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问题的隐患,找出矛盾焦点和问题原因,能裁决的裁决,能协调解决的协调解决,把问题解决在萌发和初始阶段,避免矛盾激化和问题扩大化。
三、对超出行政区划、土地证与林权证重叠的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双方领导要亲自出面,主动对话,积极沟通,按照保稳定、重大局的原则,互谅互让,共同谋划解决问题的办法,各自做好职工和农民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得敷衍推诿,不得撒手不管,不得矛盾上交,更不得默许甚至支持职工群众之间直接对抗和冲突。这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来执行。
四、对个别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尖锐、情况复杂又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未最后裁决和处理前,要按《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解决此类问题的惯例,一律先维持土地使用现状,延缓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越界抢种抢栽,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甚至破坏生长物、附着物和土地资源。对违反者要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惩处。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指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稳定的关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任何介入处理纠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草率行事,不得擅自动用警力、扣压生产工具、封存银行帐户等,坚决防止职工群众之间发生械斗、强抢和破坏等违法行为。同时要严格执行信访分口分级负责制,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情况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上述要求,从本地、本单位实际出发,就当前化解此类矛盾工作,落实责任,严明纪律、严肃要求、做出部署,确保农村各业生产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用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包括:荒山、荒坡、河滩、闲散地、废弃地、戈壁、中低产田及其他未利用的土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用地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用地开发计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为责任目标管理的内容之一,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用地开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会同计划、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开发规划,根据上级分配的开发指标,安排开垦和整治、改良耕地的年度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编制农业用地开发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和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三)保持水土平衡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扭转一些地区生态系统恶性循环的局面(四)充分发挥农业土地资源优势,先开发投资少、见效快的闲散地、废弃地,利用有限的资金,在短期内获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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