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当事人自已搅乱的赔偿案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6:15:09 399 人看过

在浙江省的嘉善县有一个乡镇,名叫陶庄,这是一个不起眼的小镇。但是,这里却存在着一个非常红火的行业——废旧金属材料回收业。在这个小镇的四周,布满了一家又一家私人经营的废旧金属回收站,业主们都雇用几名外地来的打工者从事劳动,在夏季炎炎的烈日下,在严冬剌骨的寒风里,这些外来的打工者们为了养家糊口而辛勤地劳动着。由于当地政府的政策原因,这些大大小小、星罗其布的废旧金属回收站都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有理过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由于这些私人经营的废旧金属回收站所使用的设备和设施是相当陈旧的,可以说都是从旧设备市场买来的,其本身存在着相当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在这些废旧金属回收站里时常出现外来打工者发生人身伤亡的事件。由于我是从四川调来的律师,所以,倍受在当地打工的四川籍民工的信任,经常受理他们在工作中受伤的赔偿案件。

2005年4月15日那天,在陶庄打工的四川宜宾长宁县青年小姜带来一位名叫陈定委的重庆綦江县民工,说其在劳动中造成左眼受伤。于是,我对陈定委作了详细的询问,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原来,这位名叫陈定委的民工也是在嘉善陶庄镇的一个私人废金属回收站从事压块打包工作的,2005年3月10日下午,陈定委在干活时被一根铁屑划伤了左眼的角膜,在场的民工们就立即将他送到嘉善县第二医院。由于该医院的医疗设备无法收治这样的受伤者,于是,在嘉善县第二医院作了简单的清创消毒处理后,陈定委由几名民工和回收站老板沈某某的护送下转院来到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就在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办理入院治疗手续的时候,陪同前来的沈老板突然想出了一个主意:让陈定委以另一位名叫“王元礼”的四川民工的名义办理入院登记。沈老板之所以要这样做是有一定原因的,因为,在十多名被其雇用的民工中,有几位是他们自已在保险公司买了人身保险的,王元礼就是其中的一位。如果将陈定委以王元礼的名义住院治疗,则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于是,在武警医院的入院登记中赫然写上了“王元礼”的名字,从此,陈定委的病历记录等等也是赫然写着“王元礼”的名字。

陈定委眼伤治愈后,沈老板向保险公司索赔,当保险公司了解了事实真象后作出了拒赔决定,对此,沈老板自然没有底气再与保险公司争辩。同时,沈老板也找种种理由拒绝向陈定委支付赔偿金,因为,沈老板的如意算盘是:反正你陈定委是以王元礼名义治眼睛的,在医院里只有王元礼的登记,而并不存在你陈定委的名字,你陈定委拿不出证据证明你左眼受过伤,我要是不赔给你,你陈定委也没有办法和我打官司。陈定委与沈老板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只得下决心走民事诉讼的道路。

听完陈定委的陈述,我脑子里开始整理我的办案思路:本案的沈老板所开办的回收站没有办理过工商登记,没有营业执照,此案肯定不能按工伤事故的程序办理,而只能以“雇主赔偿责任”案件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诉讼就必须弄清本案事实并且掌握有关证据,而本案的关键证据在于两个方面:一、确实是陈定委的左眼受伤,而非王元礼的左眼受伤;二、陈定委确实是受雇于沈老板并且是在沈老板的回收站里干活时被铁屑划伤左眼。

和陈定委办妥了委托代理手续后我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一开始,我来到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要求调取“王元礼”的病历档案,并且请求武警医院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将“王元礼”改为“陈定委”。但是,武警医院只同意我调取病历档案,而对更改病人姓名的要求明确予以拒绝。这下可把我难住了!无奈之下,我只得想办法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本案的客观事实。

通过几天的深入细致的调查,我找到了六名证人,他们都是和陈定委、王元礼一起打工的工友。当我向他们询问案件事实时,他们异口同声地证明:陈定委和王元礼都是为沈老板打工;眼睛受伤的不是王元礼,而确实是陈定委;甚至连王元礼本人也证明他自已的眼睛并未受伤。并且,包括王元礼在内的这几名工友愿意为陈定委的诉讼案件出庭作证。证据收集好了:病历、法医学伤残等级鉴定、证人证言等等,一应俱全。

2005年8月22日,我代理陈定委正式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雇主沈老板按《法医鉴定结论》中认定的9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向陈定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在庭审中,沈老板竭力否认案件事实,他一会儿说出工伤的是王元礼,而不是陈定委;一会儿又说他不认识陈定委;一会儿还说他是给包工头承包的,陈定委不能直接请求他赔偿,而应当要求包工头赔偿。对于沈老板的无理狡辩,我用证据和法律一一作了有力反驳。法庭在审理结束时进行了调解,但由于沈老板的固执,调解未能成功。2005年11月18日,嘉善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定委起诉状中所诉事实成立,雇主沈老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令被告沈老板向原告陈定委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5856元。

打完了这场官司,我语重心长地对出门务工的四川、重庆老乡说:在外打工谋生,一定要学会依法保护自已,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一定要保护好对自已有利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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