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红,女,9岁,系河南河南保险金额2000元。
2004年2月受益人持相关资料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理赔。
理赔结论:
保险公司对该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审核,确认是杨红的死亡原因是自杀身故。杨红年龄为9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投保后1年内自杀;本案的焦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是否适用法定或约定的自杀免责条款问题。
所谓自杀,广义而言,系指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不论非故意的还是有意图的自杀行为均属自杀。非故意的自杀是在精神失常、神智不清所致的行为,如误吞毒药、玩枪走火、失足落水等。这类自杀的被保险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杀的后果辨别或认识不清。有意图的自杀即故意自杀,是指在主观上明知死亡的危害结果,而故意实施的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故意自杀必须具备主客观条件,在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并且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已经预见到,对死亡有足够的认知。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并发生了死亡的后果。比如,被保险人为图谋保险金自杀、畏罪自杀等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据此,在保险实务中,所有保险条款都将被保险人的自杀作为除外责任。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因此,在理论上和保险实务中,一般都认为适用免责条款的自杀必须是故意自杀。像本案中的杨红,年仅9岁,属于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智力状况和认知水平较低,无法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预见行为的后果,所以杨红的自溢不构成故意自杀,属于意外伤害。
对此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赔付了杨红的抢救费用(1500元-免赔额50元=1450元)和身故保险金10000元。
泰康人寿平顶山中支·马河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n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n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n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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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为由拒付保险金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2按照原保险法规定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是按照我国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法律只是规定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收益权,并没有剥夺其他受益人的收益权。所以保险公司仍要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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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多少年之内自杀,保险人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23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一、如果被保险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如果被保险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险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自杀。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收到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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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身亡的保险该不该支付保险金?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3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由上可知,如果你的哥哥自杀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那么,保险人可以不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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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过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是否仍应给付保险金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从2001年至今,你的朋友已经投保超过两年,所以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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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否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