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超龄仍工作,遭遇交通事故可否认定工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20:43:23 109 人看过

不管《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定性为劳务关系。像老武这样,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定性为劳动关系。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4年3月,家住成都市金牛区的徐先生向成都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据徐先生介绍,他之前在成都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作,2014年达到退休年龄后,于同年3月1日,又与该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合同约定徐先生在该公司省内某工地从事材料管理工作。2014年6月1日,该公司安排徐先生到重庆市某工地从事材料管理。6月30日上午9时左右,徐先生在回工地的途中遭遇车祸。当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警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先生无责任。8月12日,徐先生治愈出院,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8级伤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公司应当对徐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徐先生这种情况,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徐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依法请求重庆市某工地进行赔偿,也可以请求成都某建筑装饰公司进行赔偿。对请求权的行使,徐先生依法具有选择权。同时,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中徐先生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徐先生无任何过错。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对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仍适用无过错责任。

经调查取证,依法上诉,最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成都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徐先生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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