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仲裁的司法支持和监督概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6 19:52:45 400 人看过

我国仲裁法确认了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既尊重了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选择权,同时又简化了争议解决的程序,缩短了争议解决周期,这无疑有利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同时,民商事仲裁具有民间性特点,决定了它对争议案件的审理权与裁决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书面授权,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有仲裁选择权。然而,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仲裁制度的有效运作,所以,司法权的支持就成为涉外仲裁程序的必要保障。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对争议案件有独立的仲裁审理权和裁决权,一旦出现一些可能导致的不正确裁决的因素,就需要外在的司法监督制度以保障仲裁公正。各国仲裁法普遍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等制度,以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

司法对涉外仲裁的监督与支持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仲裁制度的健全运作是必要的。虽然总的趋势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越来越弱,但是,仍然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仲裁法》第66条规定,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专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即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同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各地迄今组建了100多个仲裁委员会,有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将涉外仲裁纳入受案范围,如果当事人自愿将纠纷协议提交某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其协议当然有效,该仲裁委员会也因此获得了对涉外案件的仲裁管辖权。该裁决与专门的涉外仲裁裁决一样,可以根据纽约公约请求缔约国承认和执行。我们讨论的涉外仲裁,并不仅指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而是我国所有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

一、我国涉外仲裁的司法支持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司法对涉外仲裁制度的支持表现在:

(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生效仲裁裁决得以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法限制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进行任意处分或者转移,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其财产,以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保障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案件及时作出裁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05: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涉外仲裁相关文章
  • 我国撤销涉外仲裁的立法缺陷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纳入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案由,但是在对具体制度的设计中却未遵循特别程序的规则进行立法,例如由合议庭而非独任庭进行审查,存在两方当事人而非一方当事人等。200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该解释中舍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各项审理活动的相关期限可以由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这一规定,与《仲裁法》中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程序的规定相比,只是略微明确了询问当事人的要求,对采取什么审理
    2023-06-05
    220人看过
  • 我国涉外仲裁存在的分歧
    双方当事人取得外国仲裁裁决后,面临的是在国内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问题。目前,我国对这种无涉外因素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三种观点:一是否定观点。如果允许境内外资企业将不具涉外因素的合同纠纷在境外商事仲裁,则会给我国境内的商事仲裁带来冲击,且可能影响内资企业的仲裁利益,另外还考虑到可能因外国仲裁员不熟悉中国法律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是有限承认与执行的观点。只要国内当事人不是刻意规避法律,损害境内公共秩序,逃避内国法上强制性规定的管辖,则应当对该类商事仲裁进行具体分析,不应简单一律加以禁止。三是肯定观点。裁决当事人的国籍与争议是否具有国际性均与外国裁决的认定和《纽约公约》的适用没有关系。如果我国认定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的争议约定提请外国仲裁的协议无效,这无疑会导致因此种仲裁协议而在我国境外其他缔约国作出的涉及双方中国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外国裁决在中国将无法适用《纽约公约》得到承认和执行,
    2023-06-05
    139人看过
  • 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据笔者所知,当前国内法学界在学习和研究《仲裁法》过程中,对于《仲裁法》之所以把两类仲裁监督分别立法并就涉外仲裁监督机制作出上述规定的原因,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归纳起来,约有如下四种: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仲裁法》中关于涉外仲裁监督的上述现有规定,是与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仲裁监督的规定一致的和“互相接轨”的。鉴于《民事诉讼法》是当前中国法院处理一切民事商事诉讼法的一大基础法,其法律位阶应当高于《仲裁法》,因此,尽管《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仲裁监督机制的现有规定可能存在某些有待修订之处,但在对它进行修订以前,《仲裁法》的同类规定必须与它完全保持一致,不宜有差异,更不容有突破,以免被认为中国的这两部程序法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是以“位阶较低”的“从法”或“子法”,否定了“位阶较高”的“主法”或“母法”,从而有损于中国法律的“国际观感”,被认为是缺乏足够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第二种意见
    2023-06-12
    356人看过
  • 国内仲裁司法监督的反思与重构
    一、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根据民诉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进行监督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1、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根据仲裁法及有关批复的精神,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2、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撤销仲裁裁决。3、通知重新仲裁。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还可以要求仲裁庭对已经作出裁决的案件重新进行仲裁。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或依职
    2023-06-06
    221人看过
  • 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定原则
    (一)坚持适度监督的原则。在个案的处理中,执行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完成承认和维护裁决的终局性;被动审查时严格按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审查,有的案件存在明显的一条或几条实体或程序错误,但申请人没有提及,执行法官一般也不予审查,不以此错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以职权主动审查时,更是慎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对于裁决争议,尽量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便使裁决的契约性体现的当事人自主救济功能得以发扬。对于撤销和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审查中从严审核证据,凡证据补充分的申请,均予以驳回,维持裁决的法律效力,借以促使仲裁制度提高社会信誉。(二)坚持程序从严的原则。最高院一直强调确保程序公正。如上海A公司为其与上海B公司发生安装幕墙纠纷,将后者诉到某仲裁委,仲裁庭作出由后者赔偿其1600万元人民币的裁决。后者以赔偿数额未经审计和赔偿目录未经质证、大量的外文资料没有中文译本、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等理由,
    2023-06-06
    426人看过
  • 比较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异同
    涉外仲裁指仲裁事项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仲裁。包括仲裁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涉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履行地等在外国的等。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争议,比照涉外纠纷处理,所以也属于涉外仲裁。中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区别对待,所以区分涉外与国内则是非常重要的事项。众所周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其受理的仲裁大都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海等属于地方仲裁机构也可以称为国内仲裁机构,它们受理的仲裁多为国内仲裁。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受理部分国内争议,而地方仲裁机构也可能受理涉外争议,所以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划分不能以受理机构来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法院在认定是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时,看所仲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则为涉外仲裁,反之则为国内仲裁。
    2023-06-06
    416人看过
  • 怎样区别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区别:国内仲裁一般指的是仲裁庭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涉外仲裁指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条款,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的仲裁。一、侵权纠纷能不能仲裁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侵权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一般不可以仲裁。我国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合同纠纷处理方法都包括哪些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
    2023-06-24
    178人看过
  • 涉外仲裁和国际仲裁是不是一样的
    一、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的区别是什么?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1、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2、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3、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4、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
    2023-06-05
    186人看过
  • 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刍议
    目前,《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已成为世界上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主要公约。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约束力,并依照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在承认或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时,不应在实质上比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更繁的条件或更高的费用。1986年我国加入《纽约公约》,并同时声明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接到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裁决进行审查,对不具有该公约规定的拒绝情形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否则,应当不予承认和执行。此后,最高法院又对该事项相继发布了一些规定。总体而言,外国仲裁裁决在
    2023-06-12
    329人看过
  • 【仲裁法】《涉外仲裁》(2)——涉外仲裁机构
    一、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根据仲裁法第66条的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奉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涉外仲裁委员会设有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涉外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虽名册,仲裁员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二、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机构。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诲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
    2023-06-06
    124人看过
  • 如何执行中国法院和国外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当事人要求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有效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当一方当事人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的有效裁决时,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在世界上90多个已加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它必须提供以下文件:(I)有效裁决的副本(2)送达收据或其他已送达的证明文件,如果审判中存在违约判决,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相关法律文件(III)上述文件的翻译应采用另一方当事人或中国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后通常使用或批准的语言,外国法院与中国有司法协定、条约的,按照协定、条约规定的内容审查;与中国没有条约关系的,按照对等原则审查。通过考试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认可和实施
    2023-05-03
    183人看过
  • 国际仲裁和涉外仲裁有什么不同
    一、国际仲裁庭和国际法庭的区别是什么?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1、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2、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3、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4、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
    2023-06-05
    348人看过
  • 仲裁制度中司法监督的限度
    仲裁制度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与司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司法审查权的关系,涉及到仲裁的独立性与效率、公平的平衡问题。所谓仲裁,是指在国家法律认可或规定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把他们的纠纷,合意交由他们所选择的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合同等,在核定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纠纷作出裁决的活动。从制度设计本身来看,仲裁包括合同因素和司法因素。一方面,各国普遍接受各项仲裁及仲裁权的原则,其行使来自当事人的授权;另一方面,司法因素体现在对仲裁权的行使和实现过程的支持和监督。一、仲裁制度需要有限的司法监督仲裁作为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第一,民间性--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其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自愿性??仲裁活动的启动、继续和终结均依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方式。第三,独立性?
    2023-06-14
    262人看过
  • 仲裁:探究涉外和国内的异同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1、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2023-07-08
    131人看过
换一批
#涉外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涉外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居中裁判的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制作出来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再以同一个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 更多>

    #涉外仲裁
    相关咨询
    • 我国涉外当事人如何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8
      我国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
    • 我国涉外诉讼仲裁的具体情况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10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
    • 我国现在对涉外仲裁法律怎么样?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03
      1、一般适用与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但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上述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
    • 国内对涉外仲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2
      涉外仲裁指仲裁事项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仲裁。包括仲裁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涉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履行地等在外国的等。涉及港、XX、XX地区的争议,比照涉外纠纷处理,所以也属于涉外仲裁。中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区别对待,所以区分涉外与国内则是非常重要的事项。众所周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其受理的仲裁大都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
    • 对于我国涉外当事人怎样申请外国仲裁裁决?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3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