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确认
服务对象: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死亡;
2.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
3.外国人退休前离境回国;
4.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法办理医保个账余额转出手续。
办理程序:
1.参保人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且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申办人携有关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经确认后,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支取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通知单。
3.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取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通知单以及参保人(被支取人)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存折到对应的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制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凭密码支取账户余额(参保人死亡的,同时办理个人账户的注销手续)。
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继承人申请支取其个人账户余额并核销个人账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a)明确死亡参保人员继承人信息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b)继承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委托申办的,需提供继承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
(2)退休前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a)个人书面申请原件;
b)记录“移民”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离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前往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c)申请注销个人账户的,需在个人书面申请中注明;
d)委托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和其他资料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
(3)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外国人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a)单位证明或者个人书面申请原件;
b)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c)申请注销个人账户的,需在单位证明或者个人书面申请中注明;
d)委托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员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单位证明或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其他资料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
(4)不能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个人账户余额的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a)单位证明(离职证明或调令)或个人书面申请;
b)参保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以下材料之一:
i.转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及复印件;
ii.转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直接邮寄给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的,可由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已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正式转出的证明材料(可将医保信息系统记录的转出信息打印作为证明材料);
iii.养老金一次性支取凭证(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申请注销个人账户的,需在单位证明或者个人书面申请中注明;
e)委托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单位证明或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其他资料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
咨询电话(接听时间为对外服务时间,值班服务时间除外)
市医保局越秀分局87690837
市医保局海珠分局34061985
市医保局荔湾分局81408279
市医保局天河分局85584305
市医保局白云分局86435067
市医保局黄埔分局82394583
市医保局南沙分局34689079
市医保局萝岗分局82027225
花都区医保办36898411
番禺区医保办84693873
从化区医保中心87925000
增城区医保中心82642016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分局(两区两市医保经办机构)
受理地点:
医保经办机构名称
服务地址
对外服务时间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越秀分局
越秀区梅东路28号4-5楼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六9:00-12:00值班服务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海珠分局
海珠区昌岗中路74号二楼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荔湾分局
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二楼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天河分局
天河区龙口东路358号天诚广场二楼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白云分局
白云区新市新达路55号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黄埔分局
黄埔区大沙东路311号一楼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南沙分局
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星期五下午15:30~17:00内部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萝岗分局
黄埔区香雪二路2号保利香雪商务大厦三楼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花都区医保办
花都区公益大道兰花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院内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番禺区医保办
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3号楼5楼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从化区医保中心
从化区新城东路54号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增城区医保中心
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银行5-6楼医保中心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期限:申办资料完整且确认通过的,即时办理
系统名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
链接地址:
资料转递途径:申办人上传资料→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分局进行资料预审核→携带资料现场办理
办理期限:4个工作日(预审核期限)
备注1.属参保人员死亡、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退休前出境定居、外国人退休前离境回国四种情形之一的,需先在所属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及征收机构办理减员及停保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确认业务。
2.如果参保人员存在未办结的零星医疗费报销、医保退费、个人账户注资及补注资等业务,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应待上述业务办结后再申请办理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确认业务。
3.如果参保人员存在多领取个人账户待遇情况的,须先退回或者由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扣回多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后方可办理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确认业务。
4.参保人员死亡后,继承人支取其个人账户余额时,需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退休前出境定居或者外国人办理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参保人员,可依其申请注销其个人账户;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不能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出手续的,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注销其个人账户。
5.本业务可委托申办,如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需委托他人到银行代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的,由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6.通过网办系统办理该事项只能进行资料预审核,后续流程需现场办理。
所需表格:无需表格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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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算自费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4-03-20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不算自费。目前个人门诊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共负段由个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共同支付,目前的支付标准为在三级医院门诊就医个人承担百分之二十五,医保基金支付百分之七十五;在社区医院门诊就医在职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十四,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八,医保基金分别支付百分之八十六、百分之九十二;在其他医院门诊就医个人承担百分之二十,医保基金支付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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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取消医保卡个人账户湖南在线咨询 2021-12-27第一,这种账户只能用于门诊的小额费用,报销程度低,已经不适应现在居民生病医疗的需求了。第二,这样的账户仅限于个人或者家庭使用,不能共享,进而覆盖面很差。最后一点就是,许多城市出现滥用的情况。账户的钱是用来报销生病买药所花费的钱,而很多人用来套现,或者当购物卡希望用来购买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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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后,南京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能否取出?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01、在南京市本级缴纳的社保暂停后,建议您先与当地社保部门联系,如当地同意接收您在南京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则南京市社会保险即可办理转出养老及医疗保险的手续,办理转移手续的同时,可申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费手续,原则上将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中,持卡人需去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功能方可取款;2、如仍有不明之处,建议您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拨打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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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参保人员如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和健康账户资金看病就医?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3参保人员在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用的同时,可使用健康账户的资金支付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发生的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还可使用健康账户资金进行结算。比如参保在职职工到三级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完后,其个人承担的门诊起付标准1500元和起付标准以上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可用健康账户内的资金抵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