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
1、如果在工作中有两方恶意磋商以损害一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时,恶意磋商的一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如下:
1、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
2、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
3、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一方违反了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解除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缔约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造成的;
5、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如下:
1、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在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而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
2、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例如通知、保密等义务而产生,这些先合同义务独立于合同之外。而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
3、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失为成立要件,而某些侵权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
总之,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恶意磋商属于不道德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过法院很难认定,关键是证据问题。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的要件包括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民法典》第500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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