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我们应该遵循的一个大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遇到不让权的问题是需要格外注意的,对于法院来说审理抚养权问题案件的时候,是需要严格进行审查,应当遵循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原则,所以一般不适用当庭宣判。
如何解决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问题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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