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效力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18 0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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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约是合同的一种,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都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履约。
违反预约当然也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预约非本约,其存在的目的是准备签订本约,故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同于本约。
在一般情况下,预约的内容并不能直接转化为本约。
预约所要求的内容必须通过签订本约才能成为履行标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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