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没到期能行使代位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17:15:47 335 人看过

债权人的债权还没到期的则不能行使代位权。只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权的诉讼。

一、债权人代位权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方式有行使代位权和行使撤销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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