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滥伐林木罪定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二、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1、客观方面
(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滥伐林木犯罪行为,必须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滥伐林木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2)各个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滥伐林木犯罪活动整体。
(3)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2、主观方面
(1)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①各个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滥伐林木犯罪,而且滥伐林木共同犯罪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
②各个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①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
②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3、主体条件
滥伐林木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
4、主观条件
各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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