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0月1日起,老百姓打官司做将适用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将司法鉴定事业纳入到国家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上来,统一了司法鉴定的行业准入标准和条件,并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的登记管理工作。那么,过去鉴定机构多元化的时代存在的重复鉴定、鉴而不决等问题,在《决定》施行后会得到彻底解决吗?在《决定》中明确提出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会对现有的鉴定机构带来怎样的挑战?当事人在选择名册内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如何保证当事人的鉴定权?如何监督鉴定委托的公正性?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霍宪丹。
统一管理方能良性运作
建国以来,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司都设有司法鉴定机构,多头管理体制的结果是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重复鉴定,这些问题严重困扰着司法鉴定活动,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导致司法鉴定职业资格、和技术标准缺乏统一性、同一性和可比性,使司法鉴定的可信度和公信度都受到影响。
霍宪丹指出,过去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因此,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决定》的核心,也是最大的亮点。因为只有统一管理才能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可靠度,才能有利于发挥司法鉴定应有的作用,才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社会资源共享。从而保证鉴定质量、尊重科学规律,满足诉讼的需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必须确保鉴定委托的公正性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各有一套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名册,《决定》统一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按照新的准入条件,一部分技术设备差、不达标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将淘汰出局。同时《决定》第九条规定,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和独立身份,中立性是司法鉴定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失去了中立,做鉴定时就难以保证客观公正。
霍宪丹说,过去由于各诉讼参与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分工和职能不同,对同一事项进行的司法鉴定,往往会有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结论,当事人只得申请重复鉴定,这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拖延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效率,也让法官更加难以采信。《决定》施行以后,当事人可以在国家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列入名册的鉴定机构都是以《决定》为根据,经过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审核登记的,在最基本的层面上和程序上,实现了同质性,体现了正当性。因此,重复鉴定现象会有所减少,但不可能完全杜绝。因为这个问题属于程序性的问题,需要调整法律规范,事实上,司法鉴定不仅要受法律调整,还要受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管理规范的调整,只有三者有机衔接,才能真正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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