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的3个常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7 22:04:31 142 人看过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的3个常规条件

交通事故的主客观因素都需要涉及到过失。

构成交通事故需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首先,事故双方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使用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

事故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定的道路范围之内;第三,如果确实为交通事故,那么事故中的车辆必须处于行驶中;最后,事故中至少有一方对事故产生持有过失态度,且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全责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多少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全归于己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将依据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实际状况,并结合所购买的保险种类及保费数额进行计算。

其中涉及到对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主要由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承担,先以责任限额为基础进行支付,包括:死亡伤残赔偿最高可达18万元,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

1.8万元,财产损失的最高赔付额为0.2万元。

若仍有不足部分,则由商业三责险补充;如仍无法满足,则需由侵权者自行承担。

而对于自身车辆的损失,则由车损险负责理赔;至于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则由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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