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是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3、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证据保全公证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是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申请公证时,当事人须表明自己要求办理的公证项目,先向公证处领取相应的公证申请表和有关证明表格,向公证处接待人员咨询办理该项公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材料准备齐全后向公证处提交公证申请表,表明申办公证。
2.受理。受理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或基本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事项,接受并表示予以办理。公证受理后,当事人应按规定支付公证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外文翻译费等)。
3.审查。审查是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其他要素进行审查。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4.调查。调查是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事实向有关单位、人员或实地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义的,公证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举证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接受申请人的委托,调查取证;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
5.出证。出具公证书是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调查、核实后,确认其真实、合法的,依法出具公证文书。本处承诺:对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的简易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特殊急用,当天出证;重大疑难或批量公证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证(因当事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6.送达。公证书的送达是指公证机构将制成的公证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送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活动。公证书作成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或约定来公证处领取公证书,同时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公证书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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