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六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第七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拆迁安置】集体土地遇征收,补偿款都打给村委会了,合法吗
对于广大被征地农民来说,能否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直接关系到他们在失地后的长远生计,其对民生的影响不可谓不重大。
然而实践中,尽管《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3大类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去向均有较为明晰的规定,但由于14年前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仍留下了有很多似是而非的操作空间。
实践中,补偿款被全额支付给了村民委员便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
【案例:全部征地补偿款都被打给了村民委员】
李先生是山西省A市B县某村村民。
2008年,因修建高速公路的需要,李先生所在村的部分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其中,李先生家的5亩承包田被征收,依照相关征收补偿标准,李先生的5亩地可以获得征地补偿费7.5万元,安置补偿费3万元,以及青苗补助费7500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李先生却迟迟没能拿到任何补偿。
于是他找到B县政府了解情况。
县政府答复称,已将上述款项打给村民委员,让李先生自行去村民委员领取。
李先生又找到村民委员,村民委员说青苗补助费可以给你,但是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不会发放,村民委员将会统一安置。
即使李先生明确表示放弃统一安置,村民委员仍然坚持安置补助费由他们统一管理、统一决定使用去向……
【法律分析:该给个人的要直接给个人】
在明律师认为,这里面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县政府将所有款项包括青苗补助费都打给了村民委员。
县政府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定程序办事,未履行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义务。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项:“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可见,李先生作为被征土地的承包者,地上青苗补偿费理所当然归其所有。
作为当地县政府,B县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监督并保证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到李先生手中,而不是将其打给村民委员保管。
第二,在李先生明确表示放弃统一安置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依然坚持统一安置,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
村民委员断章取义,误读法律规定,侵犯了李先生的自主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很显然,村民委员拒绝向李先生支付安置补助费于法无据。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土地作为农民的命根子,农民要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在自己手里时,要充分利用,实现盈利;地被征收后,要积极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安置,不然会“地、补”两空。
消极怠工的后果就是,到头来土地使用权丢失,连最起码的补偿可能也会少拿甚至拿不到。
那又要怎样才能维持生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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