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仲裁执行流程
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具体的程序如下:
当事人向涉外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只有对争议的裁决权,而没有对财产保全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因此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和解除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涉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规定办理。不同的是当事人只有在申请仲裁后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而言,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既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对于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核实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二、涉外仲裁裁决如何执行
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而言,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既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对于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核实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实现其在仲裁裁决中的权利和利益,在另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裁决的执行可以分为在国内执行和国外执行两种。
1、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自然人的,其申请期限为1年;双方都是法人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
2、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外的执行。根据我国《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中,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国外,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同我国强制执行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一样,外国法院强制执行也应该以有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因为仲裁裁决是在我国作出的,要在国外执行,首先要得到该外国对我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即承认该仲裁裁决在该外国的法律效力。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是赋予外国仲裁裁决以本国法律效力的必经程序。
并非任何国家的仲裁裁决都可以在别国得到承认,因为承认是国与国之间的互惠关系,对两国来说应当是互相对等的。我国于1987年4月22日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得到已加入该公约的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反之亦然,不管我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有无司法协助条约。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国不属于上述公约成员国,则根据该外国与我国签订的双方条约和协定中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当事人直接申请由我人民法院委托该外国法院协助执行;如果该外国既非承认公约成员国,又与我国没有双边条约、协议和司法协助互惠关系,就应通过外交途径,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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