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一)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据实扣除
《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政[2015]82号明确,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
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
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标准扣除
《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76号)规定,我区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
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三)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比例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
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税。
(四)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限额扣除
《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明确的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适
用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工
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五)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参照扣除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号第二条要求,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
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六)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超标准计税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号第二条要求,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
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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