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恒定原则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管恒定原则,是指一审法院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其后若存在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更易,受诉法院亦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在理论上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而是应当审理案件直到最终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二、什么是级别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恒定是指第一审法院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得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改变级别管辖。
有关级别管辖之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由于“重大”、“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等概念缺乏操作性,
实践中,法院一般以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来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什么是地域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恒定是指第一审法院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得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改变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较为复杂,特别是在多个被告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是当事人起诉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在立案审查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至于这个被告是不是符合条件的被告,在起诉时无须确定,因为被告是否符合条件,一般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原告为了自身利益,设定一个被告以利于由某一法院管辖。因此,在立案审查时,必须审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就可以立案。至于多名被告中是否有不适格的,只能在审理阶段查明和确认。经审理后,如认定据以确定管辖权的被告不适格,法院此时也不得将案件移送。而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等因素更不得影响受诉法院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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