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间逃避侦查、审判的后果
刑法第八十八条【延长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起诉后逃避侦查、审判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向人民法院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被害人在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但不立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相关知识:逃避侦查、审判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上述分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一)时间条件
犯罪人逃避侦查,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开始侦查。逃避审判行为必须在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被害人自诉案件后发生。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在上述期间内没有发生,但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除行为人的行为持续到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为止,不属于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同时,如果调查机关立案或法院自行受理,则已经超过起诉的限度。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逃跑、藏匿的行为,也不能视为逃避侦查、审判。p>(二)主观条件(二)犯罪人是否需要清楚地知道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客观理论和主观理论之间存在争议。客观地说,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要逃逸发生在人民检察院之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属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起诉时效无限期延长。无论越狱多长时间,司法机关都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主观说认为,犯罪人只有意识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才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4)相比之下,主体性理论更符合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工作的实际。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规避的对象是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或者法院的审判活动,规避是指积极的外部活动,这应该基于行为人对回避对象的认知。如果行为人不承认司法机关的刑事起诉活动,仅仅因为他有逃跑和躲藏的行为,就被认为是逃避侦查或审判,缺乏责怪行为人的心理基础,有客观归责的嫌疑。第二,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刑法中无限期延长逃避侦查或审判起诉期限的制度将毫无用处,成为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的借口。因为一旦刑事案件发生,侦查机关可以立案侦查,起诉期限可以无限期延长,犯罪人随时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的价值观和限制起诉制度相违背
同时,犯罪人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的知情,包括明确的知情和应当知道的知情。明知是指行为人确实知道,如侦查机关对其进行了讯问,采取了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告知其已受理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对其犯罪行为的起诉。“应当知道”是指根据犯罪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和案发后的情况,推定他应当知道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对其犯罪行为的起诉,这是一种假定的知识。在知情的前提下,也应当以调查机关的实际立案调查或者法院对案件的实际受理为依据。仅推定行为人知道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但侦查机关不立案侦查或者法院不受理的,也不能认定行为人逃避调查或审判
(三)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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