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坠楼砸车死亡谁承担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9 04:29:53 495 人看过

1.若论及跳楼者系意外坠落之情形,假设此事件可经确认为意外事故。

所谓“意外事件”,实际上即是指个体的行为,虽在客观上升华到损害后果,然而其主观方面既无故意亦无过失,恰是由于无法预先洞悉的因素所引发的现象。

令人遗憾的是,像这样的意外事件不应需承担任何形式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民事责任担当领域,当此种意外事件发生之后,若能确认跳楼者的行为与其导致的损害结果间存在着契合关系,那么这位涉及跳楼的当事人便应该对此负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这位跳楼者在以下两个具体情境之下的坠落动作都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刑事责任却需要视具体情形予以分别判定。

假如下述情景:

这位跳楼者是出于恶意目的而选择进行跳楼,且在整个过程中已经清楚地了解楼底原本有人活动,理论上他已经预见到自身的跳楼行为可能会砸中他人并使其失去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这种结果发生,那这位跳楼者很可能将被定义成为间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

另一方面,如若这位跳楼者是由于疏忽大意以至于未能事先察觉,甚至即使已经观察到了周围环境,但却轻信能够规避砸死别人的结果发生,如此看来他便只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再假设这位跳楼者是为紧急避险而坠楼,意外巧合之下砸死他人。

按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导致险情发生的责任人应负担民事责任;若是危险来自于自然现象,那么实施紧急避险的人员便无需负担民事责任或是只须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若是因紧急避险方法不当又或者超过了安全限定范围,从而造成了更恶劣的损害,那紧急避险的主体就必须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

4.假如这位跳楼者是在进行高空作业工作时落下,从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作为身处高空作业行业的经营方应对此次侵权负有直接的民事责任。

然而,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的发生并非由于受害者的蓄意行为,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所导致,例如自然灾害等,那么经营者便无需承担责任。

同样,若此次被侵权者(即本文中的受害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部分过失的话,他或者她可以通过积极补救方式来减轻经营者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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