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侵权行为的救助理解(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07:30:16 295 人看过

离婚侵权行为主要是涉及财产上网。只要在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致使他方本应分割的共同财产未能实际分割,离婚后他方才发现的,即可请求再次分割。

司法救助的申请

(一)法律规定

国家司法救助的现行专门规范文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外,还有《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

(二)操作原则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公正救助。即遵行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申请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2、及时救助。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办案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7日 03: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权行为相关文章
  • 侵犯荣誉权的具体行为,侵犯荣誉权的法律救济
    一、侵犯荣誉权的具体行为侵犯荣誉权的具体行为主要是: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主要的行为方式包括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组织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人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名不符实等行为。4.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行为主要包括:拒发或少发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以破坏他人荣誉为目的故意损毁荣誉权人的奖杯、奖品、奖章等。二、侵犯荣誉权的法律救济侵犯荣誉权的法律救济有:1.对权利人应当获得荣誉称号而遭受侵权没有获得的,或已经获得荣誉称号而被非法剥夺荣誉称号的。一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就认为被侵权方享有该荣誉称号,无须重新颁发、补发
    2023-07-13
    490人看过
  • 拍摄不文明行为算侵权吗
    看情况而定。首先看拍摄者是否公开这些拍摄内容,若不公开则不违法,不算侵权。若公布的话,虽然不文明但不违法的行为属于对方隐私,算侵权。违法的行为不属于隐私,不算侵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04-27
    383人看过
  • 如何正确认定文字版权的侵权行为
    一、如何正确认定文字版权的侵权行为版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如下:1.有侵权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不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范围内;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侵权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二、版权侵权会造成哪些不良后果版权侵权会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下:1.由侵权人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若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等;3.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
    2023-10-01
    466人看过
  • 如何对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救济
    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如何救济?I.直接诉讼?在这类诉讼中,原告是股东,被告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规定了撤销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五种情形。简言之,股东认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请求法院在60日内撤销决议。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他们的职责。股东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检查权不能行使。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了解公司。在实践中,知情权主要体现在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公司无正当理由提出检查请求的,法院可以拒绝。4要求公司回购股份。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有异议,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份:(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二)公司
    2023-05-07
    204人看过
  • 侵权行为地的司法解释
    一、侵权行为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二、网络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有哪些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
    2023-04-12
    99人看过
  • 教唆侵权与帮助侵权行为有什么区别
    教唆侵权指的是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帮助侵权则是给侵权人提供物质或者是心理上的帮助。帮助侵权人一般在侵权中起到的是次要、辅助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
    2023-02-22
    480人看过
  • 婚内侵权行为有哪些婚内侵权如何处理
    一、婚内侵权行为有哪些1、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约为婚内侵权行为的50%,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离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达婚姻案件总数的60%以上。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2、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3、违背夫妻忠
    2023-02-24
    416人看过
  • 如何理解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如何理解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理解如下:1.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2.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3.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2.损害事实的存在。3.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
    2023-06-19
    295人看过
  • 文字被抄袭的侵权行为如何界定
    文字被抄袭的侵权行为界定,必须具备四个要素:1、文字抄袭行为具有违法性;2、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3、抄袭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文字被抄袭的侵权行为如何界定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n(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n(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n(三)将其播放
    2022-06-18
    421人看过
  • 论文侵权要怎么处罚,版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论文侵权要怎么处罚论文是可以引用和借鉴的,但全盘抄袭就属于剽窃他人知识成果,也就是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如果作者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就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来自校方的行政处罚也有可能判定论文不合格,无法授予相对应的学位等等。《刑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二、版权侵权行为有哪些(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
    2024-01-07
    477人看过
  • 特殊侵权行为的名词解释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2023-04-29
    445人看过
  • 《全辽金文》被判抄袭《全辽文》属侵权行为
    著名的辽金史学家陈述先生逝世后,其著作《全辽文》著作权遭侵犯。陈先生的女儿陈正称,二个多月前法院就作出了侵权判决,但被告方却没有履行。陈正表示,上周五,她已经正式向海淀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陈述先生是中国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会创始人、会长。1982年,中华书局出版了陈述先生辑校的《全辽文》一书。1992年1月,陈述先生逝世。其子女在起诉书中称,《全辽文》出版20多年后,他们在市场上发现了一本由山西人民出版社下辖的山西古籍出版社出版,阎凤梧主编的《全辽金文》。其中全辽文部分,以父亲的《全辽文》为底本,将父亲生前所作的注释等全部搬抄,甚至其中的个别错误也原封不动地保留。在《全辽金文》首页中还称《全辽文》的编者是陈衍。于是陈先生后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山西人民出版社和阎凤梧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20余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而两被告称,《全辽金文》是一本汇编作品,其中辽代部分,多数作品末尾
    2023-04-24
    210人看过
  •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该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应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侵权行为负责,并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经济能力不够、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为未与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绝进行赔偿。一、对方坐牢可以要回孩子抚养权吗我国的民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对方坐牢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因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1、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因患重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2、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二、放弃养育权的后果有什么呢?离婚时,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就需要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通常情况下,孩子要么跟随父亲一起生活,要么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无论跟随,另一方就
    2023-02-19
    245人看过
  • 自助行为自助行为自助行为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上述的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就是自卫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2024-04-25
    126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侵权行为
    相关咨询
    • 怎样理解不作为侵权行为?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2-03
      1、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不作为侵权就是指,政府部门的不作为,造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侵害。 2、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不作为侵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a)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间的特殊关系引起的作为义务); (b)行为人具有行为的能力; (c)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d)过错责任
    • 如何帮助中介解决假冒侵权行为?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8
      一、对假冒侵权行为进行行政打击: 通过调查获取制售假行为的相关违法证据后,向工商局、质监局、海关等监督部门提交证据材料,提出查处申请并配合查处行动。 二、对假冒侵权行为进行刑事打击: 针对涉案金额巨大的侵权行为,我们通过调查收集立案前所需的证据和报案材料整合,向公安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并提出立案申请,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目标的查处行动。 三、进行长期市场动态监控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监管。
    • 如何理解中间人的行为侵权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3
      所谓中间人,是指某种行为的促成人,或称牵线人、撮合人、连线人、搭桥人,是一种参与、诱导、撮合、促成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失具有直接作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于损失的赔偿上,牵线人、撮合人、连线人、搭桥人作为共同侵权的,需要承担侵权行为产生损害损失的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是如果涉案数额较大,社会危害较大的,应按共同犯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是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一般会以“我不知内情”、
    • 帮助侵权行为界定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9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怎么理解离婚后探视权的行使行为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17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视权的行使,应当按照父母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的结果,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夫妻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