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必须是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08 11:00:17 240 人看过

一、受贿罪必须是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吗在大多数情况下,受贿罪的确需要行为人为行贿者争取到实际的利益。然而,这种观点并非是绝对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倘若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某种方式,如索取或直接非法接受他人的财务,从而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愿,那么该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在此所述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仅包含了对他人利益的承诺,还涵盖了实际实施或实现谋利行为的过程。然而,即使行为人仅是索取财物而并未真正为行贿者谋求任何实质性利益,也仍然可以构成受贿罪。但是,对于具体情况的判定,则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事实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必须要求是不当得利吗对于非法向他人索取财务之情形,无论此种行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求利益”,都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然而,对于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才能够被判定为贪污罪。

值得注意的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已经实现,这些因素并不影响对贪污罪的认定。无论是正当的利益,还是不正当的利益,亦或是是否真的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都不会改变贪污行为的成立。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贪污罪的重要客观要素,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当国家公职人员在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之前或之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他们实际上就与他人达成了以权力交换金钱的协议,这种情况会让公众产生这样的认知:即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用金钱来购买的,只要给予足够的财物,便能让国家公职人员为自己谋取到各种各样的利益。这种现象无疑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不可收买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所载明的法规条款,无论国家公职人员是否真切地替行贿者争取到了利益,他们所收取的财产都有可能被视为受贿行为。这一犯罪认定并不仅仅局限于获得实质性利益的情况,而是涵盖了承诺以及设定利益获取途径等诸多环节。任何具体的判决结果,都必须要在全面考虑案情实况与相关证据后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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