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转移特殊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17:41:56 343 人看过

一、所有权的转移要件

所有权的转移要件大体可分为所有权转移意思要件与所有权转移的形式要件,若再细分还可以分为生效要件、对抗要件。

所有权的意思要件指的是原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有明确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主要方式即是合同。在法国等采用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国家内,所有权的变动可直接依据当事人的合意即合同生效,无须进行交付或登记。而在我国,除了要有当事人的债权合意,还必须践行登记或交付,所有权转移才发生变动效力。

所有权的形式要件分为登记和交付两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方式主要是交付,交付是将标的物或者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行为。不动产和某些“准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方式则是登记,登记是国家登记机关对民事主体间物权变动事实进行记载审查并最终赋予改变动以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我国,登记和交付这两种形式要件是所有权转移成立的生效要件;而在国外一些国家中,登记和交付并不是所有权转移成功的必须要件,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的对抗要件。

二、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1、动产交付

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一般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让,是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所有权移转采取交付的方式主要因为动产种类繁多、易灭失或转移,且市场流动速度快,这造成动产登记的难度,较为简易的交付有利于保障市场上的动产有序高效地流通。

2、不动产登记

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关对民事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移转、处分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的事实进行记载、审查,并由法律赋予其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动产所有权移转之所以采取登记方式主要由于不动产位置固定、易于管理,而且不动产作为重要的生活生产资料,对其有效控制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财产,但若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的途径有偿地取得该财产,则自第三人占有取得物之时起获得取得物所有权。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主要针对的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问题。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实现的,只是为了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而特别设立的。善意取得的实现必将损害原所有的人的利益,因此在适用时应注意第三人获得所有权必须是善意的、合法的、有偿的。

4、其它取得所有权方式

时效取得、拾得遗失物、添附、先占都属于原始取得,不同于交付、登记那些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的。

三、合同约定的所有权转移

合同约定的所有权转移是所有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只要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可以自由约定,即自由订立合同。而且在同时存在合同规定和法律一般性规定时,合同规定优于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所有权转让的时间,但是此时的标的物应是某一特定物。如甲向乙购买一幅名画,二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即是所有权转移时。此时如果乙再将画卖出并交付给丙,乙的情况就不属于“一物二卖”,而是无权处分,因为画的所有权自合同生效时已移转到甲手中。同样的,甲此时享有的也不再是对乙的违约请偿权,而是基于所有权而对丙享有的物上请求返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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