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地区管辖权,也称为特别地区管辖权,是指根据被告住所确定的管辖权,诉讼标的的位置和法律事实的位置
特征
在特殊区域管辖权中,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拥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因此,从当事人角度来看,特别区域管辖权属于“选择性管辖”,从法院角度来看,属于“共同管辖”
中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别区域管辖权主要有九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第二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过境货物的,可以由第三类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务纠纷提起的诉讼,航空运输、联运合同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公路、公路等原因造成损害的诉讼,水上、空中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第七类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类因海上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船舶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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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地域管辖(异地用工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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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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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与一般(特别)地域管辖有何区别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25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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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有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9-13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难点2: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的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应当考虑合同的性质 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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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与住所地区域有何区别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5根据法理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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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区域区域划分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29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地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