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纠纷的特别区域管辖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41:21 233 人看过

特别地区管辖权,也称为特别地区管辖权,是指根据被告住所确定的管辖权,诉讼标的的位置和法律事实的位置

特征

在特殊区域管辖权中,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拥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因此,从当事人角度来看,特别区域管辖权属于“选择性管辖”,从法院角度来看,属于“共同管辖”

中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别区域管辖权主要有九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第二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过境货物的,可以由第三类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务纠纷提起的诉讼,航空运输、联运合同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公路、公路等原因造成损害的诉讼,水上、空中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第七类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类因海上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船舶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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