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法律责任的意义
破产法律责任是为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而由法律设立的制裁机制。所谓破产法律秩序,是指破产法所要求和保障的公平清偿秩序、权利保障秩序和其他社会经济秩序。所谓破产违法行为,是指妨害公平清偿.损害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妨碍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包括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在破产法的历史上由来已久。现代各国的立法的趋势,是强化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无论有关的制裁条款是规定在破产法之内,还是破产法之外。
二、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2.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舌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减、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3.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丁遏制各种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l、32、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管理人的行为.维护破产管理的公正和效率,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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