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所有权本质上是对一个财产的部分所有权。在这种所有权类型下,一个财产至少由两个人(通常是几个人)拥有和分享。也就是说,部分所有权是指共有的情况下的所有权。
1、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2、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告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3、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一、常见的主要财产保全措施
1、动产保全措施
(1)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也可以交付其他人控制。
(2)由法院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3)对于已登记特定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4)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原告保管。由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原告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2、不动产保全措施
(1)采取查封措施,由法院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2)对于已登记不动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3)对于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4)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以指定被告负责保管;不宜由被告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原告保管。由法院指定被告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告继续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原告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5)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3、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同一权利人的,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
(2)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如果登记名义人否认该土地、房屋属于被执行人,而法院、申请执行人认为登记为虚假时,须经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程序,撤销该登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之后,才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3)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
二、所有权共有的法律性质
1、按份共有,认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连为一体的,共同使用部分的所有权应随同各相关区分所有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同时,共有的公共设施属于专有部分的从物,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所以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为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认为因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用部分不能分割,只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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