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学生在上课课间,被同学不小心弄伤眼睛,为此花去一笔医疗费用。那么,谁该为受伤学生埋单呢?近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学生父母及学校按六四比例担责。
女孩阿思和阿琪同为柳州市某小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2009年10月13日上午课间,在操场上玩耍的阿琪飞出一把尺子,击伤阿思左眼。阿思回家后,由父母把她送到医院。经诊断,阿思左眼角膜裂伤,左眼视力下降,住院10多天。为此,阿琪的家长和学校支付医疗费1.2万多元。后经司法鉴定,阿思受伤的左眼不构成伤残等级。
阿思及其父母认为,由于肇事者阿琪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另外,阿思是在课间受到伤害,学校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去年10月,阿思将阿琪、阿琪父母和学校一并诉至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减掉原支付赔偿款后,请求判4被告共同支付医疗、精神损失等费用共7万元。今年3月,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阿琪及其父母认为,一方面他们垫付的医疗费已超过原告诉请,另一方面,经司法鉴定,阿思受的伤只是一般伤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学校也辩称,本案为意外事故,学校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阿思是在课间受到伤害的,后来还上了一节课。阿思回家后将伤情告诉家长,家长这才反馈给学校。学校闻讯后,立即组织老师及时到医院看望了阿思,事后也组织了调解,已尽职尽责。一方面,学校垫付款项超过原告诉请,如果原告能提供医疗费清单,证明用于原告治伤,学校则予以认可。另一方面,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原告伤情不构成等级伤残,故提出精神抚慰金请求,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阿琪舞动尺子打伤原告阿思左眼,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但阿琪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阿思及被告阿琪均系未成年人,同为在校学生。在课间,学校负有对学生临时监护和管理的责任,由于学校疏于管理,临时监护不力,导致原告阿思受到伤害,学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阿琪的行为,是造成原告阿思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责任;学校对学生监管不力,应承担40%责任。
尽管原告阿思受的伤不构成等级伤残,但该损害后果伴随她一生,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法院酌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上述所有赔款减去已垫付款项。
近日,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阿琪及父母支付原告阿思各项费用60%,即1.2万余元;被告学校支付各项费用40%,即8400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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