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对):
(1)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4)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如:
房产担保须提供:
A.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件
B.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担保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汽车作担保的须提供:
A.行驶证复印件,
B.车管部门出具的该担保汽车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银行存款作担保的须提供:
A.银行存折复印件(核对原件)
B.开户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存款证明书。
(5)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民事起诉状;
(7)授权委托书;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10)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
(11)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3)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产保全的条件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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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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