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判决的效力如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21:40:37 212 人看过

涉外离婚法院判决的效力是:我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对外国当事人具有效力;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关于判决的效力问题

我国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即是终审判决。在执行时应当按照二审判决执行,这本是常识性问题。但本案中之所以出现不同的争议,也确有其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中,二审判决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由于一审判决的结果是被告高某履行合同,接收房款并为原告依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是在本院认为阐明的,应理解为在协议约定的2003年12月31日或之前,既然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则应当认为是一审判决生效后即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办理过户的时间应当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重要事实,二审判决如果像在本院认为认定的关于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从协议第5条后半部分以及第7条第(1)项、第(2)项的约定综合分析,当事人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应解释为第一批市直房改房交钥匙之后的两个月时,这既符合当事人之间协议的文字内涵,亦符合当事人生活的实际的这样,则应当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应当改判。

然正如前面所述,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在非经法定程序撤销或改判之前,是生效的判决,执行机构应按照二审判决执行;在非经有关机构作出停止执行的命令前不得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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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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