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4、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6、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
1、明确补偿的对象与补偿的范围
(1)补偿对象: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产权人,其中包括代管人。代管人包括私有房屋的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或附属物的管理人即房地产管理局。
(2)补偿范围:A、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B、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C、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以适当补偿。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收范围确定后,凡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的行为,一律得不到任何补偿。
2、合理选择补偿的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的规定:“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这两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3、重视征收房屋价格评估
(1)房屋征收估价的意义:A有利于房屋征收活动的有序进行。B有利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加强管理。C有利于征收当事人加快协商进程。D有利于裁判及时处理纠纷
(2)房屋征收估价的范围:房屋征收评估价格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助费以及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征收非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助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来确定。
(3)估价的方法:市场比较法权重调整法
(4)估价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自愿原则、回避原则、公示原则
(5)估价的程序:A选择评估机构B实地勘察C确定价格D公示初步估计结果E对估计报告异议的复核F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
(6)如何完善评估机构:脱钩,侧重,领会,效率
4、认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对协议进行公证。
(1)签订的基本原则:A合法原则:程序,内容,形式均要合法。B平等协商原则
(2)主要条款:A标的物。B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屋的面积、质量与四至。C安置与补偿。D履行期限。E安置地点与面积。F安置房产权的归属。G违约责任。H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3)协议的公证
5、目前在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中,有两类问题最难处理:
(1)是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即是住宅用房还是营业性用房,性质不同补偿标准不同,甚至差异非常巨大;
(2)是对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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